上周五,上城区公民警校特邀讲师团“律师来了”来到江城中学,为教职工(同时也是G20服务志愿者)普及法律法规知识。
上城区“公民警校”是浙江省首家“公民警校”,主要目标是做好G20志愿者岗前培训。自3月10日开课以来, “公民警校”已进行了多次授课,受到学员们的欢迎。“律师来了”受邀成为公民警校的法律特邀讲师团,上城区G20服务志愿者的法律课程培训工作都由“律师来了”负责。
本次“公民警校”主讲律师是“律师来了”签约律师陈煌锦律师,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杭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
陈律师从校园伤害事故的类型、学校对校园伤害事故伤害的责任承担原则、补充责任、校园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的划分等方面展开授课。
陈律师具体分析比较了两则案例。一则学校发现学生作弊,在未通知家长的情况下给予学生警告处分。另一则,学生因不良行为而被要求写反思报告,并要求家长签字。两则均导致学生自杀,那么学校承担的责任相同吗?
实际并非如此。
第一则案例中,学校未按《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第二十七条规定: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当通知学生家长。因此,学校对于学生的自杀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则中,因反思报告不属于处罚范畴,学校不需要通知学生家长。学校并无其他过错,因此学校对于学生的自杀行为不需要承担责任。
另外,陈律师还提醒: 学校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存在过错。如果学校方面无过错行为,那么学校可较少或不承担责任。因此,学校要做好预防校园伤害事故的措施,注重学生心理健康教育。
随后,由上城区公安分局反恐大队副大队长王益民为学员们讲授了学校反恐怖防范工作,提高大家反恐意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