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友:我于1995年购地建房,由于本人当时在杭州工作,不方便回老家操作具体事宜,就委托我妹妹给我办理相关事务。1996年老家针对我建成的房子办理了三证(房、地、契),因为当时留下的是我妹妹的联系方式,发证部门也就按我妹妹的名字予以办理了。
当时我们不以为意,现在年纪大了,退休了,准备回去居住。因为报端曾有不少关于财产问题的报道,孩子们提醒这事应该搞清楚,以避免我们去世后留下后遗症。我们是普通人,没有经历过世面,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希望能指点一下。
我当时托妹妹办理是给现金的,这件事情兄弟姐妹们都清楚,但是没有什么书面证据。
“律师来了”签约律师陈焕柱(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产权已经登记在你妹妹名下了,从物权法上来说,房子是属于你妹妹的。如果你能与你妹妹协商一致,能过户是最好的,如果暂时有分歧不能过户,你可以跟你妹妹签订一个委托管理房产的协议,协议的主要目的是明确房产的真实归属。
但也许又不能太直接跟你妹妹说,所以合同里可以写明房屋的建造、办证经过,使用状况,修缮维护等内容。
这件事情如果发生纠纷,关键在于能够推翻房产证等登记内容的证据,没有证据很被动,有证据,能收集到证据也要看充足不充足,充足的话就可以很有底气要求过户了。
如果因为政策原因过不了户,那么最好要求签个公证协议,对房屋真实产权及今后的使用权进行明确,给子孙一个交待。基本思路是证据不充足的情况下先要取证,等证据够了,才有底气直接要求过户。不要操之过急。
注意,如果是商品房,考虑到之后出售的话是以买卖方式过户比较好,不然第二次交易需要交高额的个人所得税。如果是农村宅基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上的自建房,也可以参照商品房操作,但是根据法律规定,不是同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之间一般不能交易,也就是说需要你的户口与你妹妹在同一个行政村。
答疑签约律师
陈焕柱: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