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国外结过婚的男女在国内又是结婚又是离婚又是再婚
漫画 杨舒蕙
2010年,在上城区民政局,罗先生和徐女士登记结婚。
这本结婚证,已经是两人领取的第二本结婚证了。2003年,他们已在新西兰注册结婚。
结婚两次,是不是为了给婚姻上个“双保险”?
童话是美丽的,可现实不是童话。
这桩“婚事”时隔几年已经拧成了乱麻,罗先生一怒把上城区民政局告了,昨天上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他“娶”了她两次
罗先生,70后海归,在杭州从事旅游行业。
2003年,留学新西兰的罗先生认识了同在当地求学的徐女士,后来,两人在新西兰注册结婚。
2004年,罗先生取得新西兰国籍,徐女士则因各种原因,未能取得外籍身份。其间,夫妻俩生育了两个孩子,一男一女。
2009年,罗先生回到杭州发展。
考虑到孩子在国内上学的便利性,尽管已经取得新西兰国籍(按照我国法律,罗先生此时已经自动丧失了中国国籍),但由于手上仍持有中国户口簿和身份证,罗先生便凭着这两样东西,于2010年去上城区民政局,与徐女士又进行了一次婚姻登记。
也就是说,同一对男女——罗先生与徐女士,同一段婚姻——二人的结合,居然有两次婚姻登记——一次在新西兰,另一次在杭州。
庭审中,罗先生的代理人说:“具体办事的时候,(身份证和新西兰护照)哪个方便用哪个。”
假离婚?真离婚?
本来,这对夫妻在两个国家重复登记结婚,只要生活相安无事,估计也神不知鬼不觉。偏偏两人又在国内登记离婚了,这叫在新西兰注册的婚姻“情何以堪”?
说起离婚这事,罗先生和徐女士的说法有了出入。
“2013年时,我们商量要给孩子买一套位于大学路的学区房。”罗先生说,由于他的外籍身份难以取得银行贷款,家里当时又没有能力付清全款,所以徐女士提出“假离婚”的办法,由徐女士以离异单身的身份贷款买房。
很快,两人去了上城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罗先生一方说,为了尽快拿到离婚证,当时提交给民政局的离婚协议上,直接写了双方婚后未育有子女,也没有财产纠纷。
徐女士一方却不认同这种说法,提出不存在“假离婚”,去民政局那就是真要离婚。徐女士一方说,在新西兰时,罗先生就有过外遇,后来和徐女士在当地律师的主持下写过分居协议。因为文化差异、沟通障碍,那份分居协议又是全英文的,徐女士以为两年后新西兰登记的婚姻关系也自动解除了。
“我们没听说过分居协议一事,再说了,新西兰离婚都要经过法院判决的!”罗先生一方立即驳斥。
更关键的是,徐女士说,她如今已经和一位盛先生登记结婚了。
对此,罗先生代理人却另有说法:“我的当事人说,假离婚后,双方还是同居在一起的。他是在今年2月份与妻子吵架闹到派出所,派出所一查,才告诉他,徐女士已经与其他人结婚了!”
最无辜的“第三者”
“徐女士明知自己和罗先生在新西兰的婚姻是合法有效的,又和其他人登记结婚,这涉嫌重婚了!”罗先生一方认为,罗先生与徐女士的婚姻关系仍然存在。“在新西兰登记结婚,按照中国法律就是认可的,根本不需要在中国的民政局重新登记。民政局审查不严,所以在中国的结婚和离婚,都应该撤销。”
被告方上城区民政局认为,罗先生与徐女士在该局登记结婚、离婚都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合法有效。“是你们双方提供了虚假材料,根据法律规定不予撤销。”
昨天,徐女士在国内的现任丈夫(姑且只能这么称呼他)也到庭旁听。庭审开始前,听说原告方(即罗先生)的律师主张徐女士和他的婚姻无效,他气呼呼地冲上来和原告律师理论,“怎么无效了?谁说无效的!”庭审中,他屡次举手,示意法官想发言,均被法官制止。
这桩婚姻纠纷看似陷入了死循环:如果法院判决上城区民政局败诉,则必须撤销徐女士与罗先生的结婚证、离婚证,那么,两人既然之前在新西兰的婚姻关系依然有效的前提下,徐女士与盛先生现在的婚姻关系算怎么回事?
如果法院判决罗先生败诉,那么,他与徐女士的关系究竟是合法夫妻还是离异呢?徐女士是否涉嫌重婚?
庭后,罗先生代理人称,不管这次官司胜败如何,接下来还要和徐女士进行一场民事诉讼,起诉离婚。“我的当事人到现在都是已婚啊,徐女士一个人不可能同时有两段婚姻呀。”
隐瞒外籍身份重复登记结婚,导致婚姻登记失序,结果,大家都被绕“婚”了……
(当事人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