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记者从浙江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了解到,《浙江省社会力量参与海上搜救奖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正式印发执行。今后,社会力量自愿参与海上搜救行动的,最高可获奖金3万元。
根据《办法》,在浙江省海上搜救中心搜救责任区内,社会力量成功搜寻并救起遇险落水人员的,每救起1人,奖励人民币5000元;在救助行动中搜寻并捞起遇险人员遗体的,每捞起1具,奖励人民币2000元。参与特大海上险情救助行动的搜救力量,奖励总额度为2-3万元/起。此外,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救助,在搜救行动中表现突出的,也可获得奖励。
浙江海洋经济发达,随着浙江海洋经济示范区和舟山群岛新区建设的逐步深入,各类水上水下活动更趋于活跃,给海上搜救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多年来,浙江省海上搜救社会力量不断发展,目前共有11支规模不等的搜救志愿者队伍,成为了公务力量和专业救助力量的有力补充,在海上搜救应急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据统计,仅在台州搜救责任区沿海,就有志愿救助站点15个,社会志愿者船舶21艘,志愿者人数达124人,基本覆盖了台州辖区沿海沿岸水域搜救责任区水域,涌现了以“全国道德模范”、“IMO特别勇敢奖”获得者郭文标为代表的一系列先进典型。
该《办法》的实施,将不断推动海上搜救社会力量步入正轨、健康的发展轨道,进一步调动各方力量参与海上搜救工作的积极性,保护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