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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财物本不该 诬告他人更不容
2015-05-15 06:33:54 杭州网

日前,江干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诬告陷害案。

盗窃、诬告陷害,这两项罪名怎么会叠加到一起?

被告人杜某,在帮一家公司办POS机时,悄悄把POS机开户信息设置成了胡某的身份信息和关联银行账号。

去年5月份,POS交付客户使用后,杜某就悄悄通过银行卡取款及POS机刷卡的方式盗窃这家客户公司POS机里的交易款,累积15万余元。其中,杜某还过两次款,一共2万元。

客户公司发现账户异常后报警,杜某没多久就被抓了。

到案后,杜某想起,POS机是以胡某名义办的,他当着警方一口咬定,钱是胡某盗刷的。

警方根据杜某的告发,依法对胡某涉嫌诈骗犯罪立案侦查,并对胡某刑事拘留。后经侦查发现,胡某确系无辜,警方将胡某释放。

而杜某的问题就不光是盗窃了,还涉嫌另一项罪名:诬告陷害罪。

江干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杜某构成盗窃罪、诬告陷害罪,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

来源:杭州日报    作者:通讯员 辛成 记者 黄洪连    编辑:陈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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