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19:02,许先生来电:我女儿只有11岁,她从我们这里拿了钱,到书店买了十多个陀螺,80多块一个、三十几块一个的都有,总共花了1000多元。我想问一下书店有没有责任啊?
85100000热线侯海铃:许先生50岁,经营一家油漆店,全家人住在诸暨。11岁的女儿读五年级。前段时间考试,数学100分,语文90分,英语96分。女儿平时爱玩玩具,妈妈说11岁的女儿性格就像个男孩子。
“今年上半年,她在一家小书店买了5个陀螺,塑料的,40元一个。我们发现后问她,她说颜色不一样,所以多买几个,我们还找到店家,和老板说以后如果孩子再来买东西,超过10元,就让孩子回家把家长带去再买。”徐先生说,“这家店离我们家才50米路,这次孩子又去买玩具,她为什么不能告诉我们一声?”
前天晚饭后,徐先生去朋友家做客,晚上回家已经7点半了,女儿超出了约定回家时间,许先生就出去找她,发现她在超市,身上有500多元现金。“她承认钱是从家里抽屉里拿的,已经花过了,我才知道她又去书店买玩具了,溜溜球、陀螺什么的。我把她打了一顿。”许先生说。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黄立寅律师回复:11岁的小孩子购买100多元的商品在目前属于与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行为。这个行为,或者说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不存在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家长作为买卖行为的第三方,没有权利限制店主买卖和市场交易。如果家长不想让店主卖东西给小孩,只能从小孩这一方进行预防或约束,比如通过教育或者限制零花钱等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