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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裕兴作最后陈述,身边是同案的另两个被告人。记者 林琳 摄
去年8月26日,原裕兴不动产老总张裕兴,因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抽逃出资罪,获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90万元。
张裕兴,萧山人,今年60岁,是原裕兴不动产及杭州天策担保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检察院起诉书上说,2009年至2011年10月,张裕兴利用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伙同下属郑瑛、程瑛等人,以浙江裕兴需要资金周转为名,通过发放宣传资料、熟人介绍等方式与他人签订借款合同,以支付8%到18%不等的年息为诱饵,向26名个人吸收存款。截至案发,还有1612万元没有归还。
2010年5月,张裕兴为提高公司资信,将天策担保公司的注册资金从原1000万元人民币增资到5000万元人民币,把从他人处借来的4000万元存入天策担保公司在银行的验资账户。验资完毕后,又把这些钱从验资账户上抽逃,归还借款。 一审宣判后,张裕兴不服,提出上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部分事实不清,将此案发回西湖法院重审。
昨天,西湖法院重新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早上9点半,张裕兴、郑瑛、程瑛三人被法警依次带上法庭。
张裕兴穿淡绿衬衫,灰色运动裤,脚上一双黑色布鞋。他腰板笔直,神情淡定。
旁听席上坐着二十来个债主,几个人不时凑到一起,窃窃私语。张的姐姐短发,穿黑衣,在第二排拣了个靠边的位子坐下,一语不发。
公诉人仍然坚持一审时对张裕兴等人的指控,认为此案属于个人犯罪。“据被告本人交代,他的个人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在一起,这已经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公诉人说,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失去了独立的法人意志,也没有承担有限责任的能力,所以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法官问张是否要为自己辩护,张清清嗓子:“我有话要说。”
他缓缓打开手里一叠纸,照着上面的文字宣读:“为了公司,我个人的120万存款也作为资金投了进去,家里能抵押的东西都抵押了,我这么做是为了公司的发展,是情有可原的。”
张说,民营市场运营很难,银行不放款,担保公司利息又太高,他只能用这种方法来筹集资金:“当时不知道是违法的,要是知道,打死我也不会做这么傻的事。”
张翻过一页纸:“我45岁高龄创业,不是玩玩的。在我心里,裕兴从来没有倒闭,肯定能再起,肯定要回来!”说到自己的创业经历,他情绪激动,语速也随之加快。
在宣读辩护词的半个多小时里,张反复强调,裕兴是一家诚信企业,欠下的债,以后一定会想办法还掉:“大多数债主还是信任、支持裕兴的,你们的理解是我最大的幸福。”
旁听席后排,四五个债主把头凑到一起,低声说话。
张的代理律师指出,张裕兴有自首情节,且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应酌情从轻、减轻处罚。
最后陈述阶段,张裕兴声音低沉:“今天是我失去人身自由的第500天,我非常痛心。”他说,自己是一个可以把命拿出来拼事业的人,此生没有遗憾,只是对不住家里人。
“他们为了我的事业牺牲很多,我却……”张的肩膀微微颤抖,哽咽着转过身,朝姐姐深深鞠了一躬,“我要跟你们道歉!”
张的姐姐捂住嘴,趴在前排椅背上,哭了。
法官没有当庭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