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讨回律所与当事人却闹翻
律师费该收多少双方各有说法
杭州市中院2013年10月13日的终审判决显示,潘女士所在公司应得中介费为1244万余元,开发商还欠971万余元。法院判决开发商除了支付欠款外,还要从2012年8月17日起到实际履行之日起,每天支付万分之2.14的滞纳金。
律所的起诉状显示,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由原告指派一律师代理被告诉杭州某房地产开发公 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委托代理合同履行期限从签订合同之日起至一、二审、执行终结止。
合同签订后,原告方即开展代理工作,现代理工作已全部完成,据民事判决书规定:杭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向被告支付9714534.09元代理服务费、2012年8月17日至2013年11月17日期间的滞纳金945904.18元,合计10660438.27元。现被告已从杭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收到全部款项。按合同约定,被告应在收到款项当日立即支付原告2132087.65元,但被告却拒不支付,原告不得不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履行支付代理费。
“本来律师费一分钱都可不付。”潘女士所在公司代理律师说,据合同,甲方按从开发商收到款项的20%比例支付给乙方作为甲方支付给乙方的代理费(如该笔款项涉及甲方税费的由乙方承担),而2013年国家税费改革后,潘女士所在公司由小额纳税人变为一般纳税人,从开发商那催要来的一千万余元欠款,经计算所涉税费为294.74万,按合同,这笔税费要律所承担。律所解释说,合同里约定的税费,是律所收取的213万元律师费所要缴纳的增值税,这笔增值税由律所承担。
潘女士所在公司还认为,原告以欺骗的手段和他们签订了风险代理合同,没有告知律师收费有政府指导价,且风险代理适用对象通常为疑难复杂、执行难度较大的案件,而原告代理被告的案子,并不属于须风险代理的疑难复杂、执行困难的案子。
潘女士所在公司指责,原告指派的律师在委托代理中,没遵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操守、没有充分履行律师义务,但考虑到律师还是提供了一定的法律服务,代理费应在政府指导价律师费最低收费计算标准基础上酌情扣减,他们愿支付30万元至60万元。
【新闻延伸】
律师收费有没有上限
“一审、二审、案件执行三个程序都由律所代理,按拿到金额的20%支付代理费,应该还算在合理范围内,如果前期签订合同时不存在欺诈的话。”潘律师是资深律师,昨天,“天价律师费”官司也引起他的关注。
潘律师所在的浙江某律师事务所,有一个媒体从业者权利保护QQ群,律师收费也成了群里昨讨论的话题。
有人说,律师收费好贵,虽有政府指导价,但如果律师像少数不负责的医生那样“开大方”要高价,收取高额律师费,当事人也没办法。记者曾以当事人名义,问一个简单的刑事案,当事人能不能取保,就收费问题咨询杭州多家律师事务所律师,答复是,代理费低的要一两万,高的要50万。
庭审时,潘女士所在公司代理律师提到律师收费的两个文件。一般案件的代理律师费,应按浙江省政府指导价(浙价服【2011】212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予以调整。另,据司法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即当事人委托律师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参与处理案件前,当事人享有对政府指导价的知情权,以及考虑确定采用何种方式代理的选择权。
据《浙价服【2011】212号》规定,2011年8月1日起,浙江省律师收费实行新标准,分别按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执行。这是自2003年以来,浙江省首次提高律师收费标准。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以及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收费新标准规定,可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代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由律师事务所按不超过标准上限5倍的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