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萧山旺角城一户业主家包的阳台 记者 朱丹阳 摄
明明买房时签订了不能包阳台的《临时管理规约》,房子装修时,业主却包起了阳台。物业认为业主违反规约,擅自改变外墙,影响整个小区外立面的统一,一纸诉状把业主告上法庭。
昨天上午8点50分,萧山区人民法院1号法庭。40座的旁听席上,只坐了12个人,3个原告、1个被告,还有8个记者。
开庭前,法官再三提醒原被告双方,事情并不大,关起门来大家都是一家人,最 好还是协商解决。“这样的案子以前也审理过,走诉讼程序是劳民伤财。”
原被告分坐第一排左右两边,面容严肃,语气也很坚定:“不协调!”
购房时签了管理规约
装修时却包了阳台
事情发生在萧山区旺角城小区,被告顾女士2008年买了小区××幢的两套房子。
9点10分,原告代理人梁律师陈述,法庭马上静了下来。梁律师说,去年10月,被告顾女士准备装修房子,到物业备案,物业依据《装修管理协议》、《备忘录》等协议,口头、书面多次提醒她,不得封闭阳台,她也明确同意并签了字。
但在随后的装修过程中,物业发现顾女士在阳台护栏内侧又加装了平推拉窗,两套房子共装了10个拉窗。物业认为顾女士违反了《旺角城临时管理规约》(以下简称《管理规约》)第十条第二款:禁止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露台等部位的位置、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相关规定,影响了整个小区外立面的统一,给物业管理造成了不良影响和困难。
今年9月7日,物业发出违章整改通知书,顾女士未整改。无奈之下,物业把顾女士告上法庭。
业主包阳台
主要有两点考虑
被告代理人章律师反驳说,外立面总长度为6.9米,阳台长度仅为2.4米,其余的4.5米属于私有空间。阳台在构造和使用上均具有独立性,是房屋的专有部分,业主“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
“业主顾女士入住后发现,因房屋挑檐过高,一到雨天就容易积水。而且这两套房子靠近马路,噪声大、灰尘多,出于防尘、防噪声的需要,才考虑封闭阳台。采用的是透明玻璃,已充分顾及小区外墙的美观。还有一点是出于居住安全考虑,顾女士家里有一位患有老年痴呆症的奶奶。”
双方争议的焦点有两个:一个是被告与房屋开发商订立的《管理规约》的合法性;一个是在现法律、行政法规对阳台封闭未作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被告与开发商订立的《管理规约》,“是否可以对抗被告对其房屋所享受的行使权利”?简单来说,就是业主能不能包阳台,现在到底由谁说了算?
原告认为,协议双方自愿约定,双方应当遵守协议约定;被告认为,协议没有和业主协商,也不是遵从业主大会的决定或业委会的授权,属于格式条款,应判为无效协议。
小区物业陈经理说,他们2010年就向北干街道提出申请成立业委会,因小区入住率不达标,一直没批下来。
此案法庭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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