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TV小姐伙同他人诬告陷害被判刑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13-09-05 06:52   

    报警、求助市长热线还向媒体投诉……KTV小姐王某声称自己酒后遭人强奸,警方深入调查后发现是KTV小姐卖淫后,因为嫖客不肯拿出2000元嫖资,于是诬告陷害对方。

    昨日,杭州萧山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诬告陷害他人的强奸案。

    嫖资没谈拢

    KTV小姐报警称遭强奸

    王某今年27岁,在萧山一家KTV上班,男友姜某在萧山打工。今年1月30日晚上11点左右,王某在租房内接到一个电话,对方是自己之前在洗脚店工作时认识的客户、46岁的俞某。

    俞某询问王某当晚是否有空,王某答应了,让俞某先去订房间,自己再过去。王某和同在租房内的老乡李某、男友姜某及李某的朋友曲某说了这个情况。

    李某对王某说:“出去陪夜要2000元。”临出门的时候,李某又交代王某:“他如果不给钱,就打电话给我们。”

    王某和俞某碰面后,先去酒店附近吃夜宵,王某喝了一瓶啤酒。之后,两人便直奔酒店。凌晨2点多,王某打电话、发短信通知李某三人,说俞某要走了,但是钱没给。

    李某等人赶到酒店,敲开房门,见两人衣衫不整,便假意质问俞某:“有没有碰过她?”然后又扭头责问王某:“你知不知道羞耻?男友都在,还出来跟别人鬼混。”见俞某有点被唬住了,李某接着问王某并暗示道:“是不是喝酒了?有没有喝多?有没有被下药?”一旁的俞某赶忙解释:“没有下药的。”王某则识趣地说:“喝多了!”李某借势道:“你趁人喝醉酒发生关系,不就是强奸了吗?要不你多赔点钱。”一旁,王某则“难为情”地躲进了卫生间。

    见俞某只同意拿出几百元,李某吓唬他说要报警。没想到俞某也赞成报警。几人骑虎难下,拨打了110,包括王某在内都说她被俞某强奸。

    通过市长热线和媒体

    向警方施加压力

    接到报案后,警方连夜侦查,积极收集证据,并将王某带去医院抽血检测酒精。李某等4人一口咬定,俞某在王某醉酒不支的情况下强奸了她,意图使俞某受到刑事处罚。

    警方调出的酒店监控录像显示,王某与俞某一起进酒店时行走正常。检测结果显示,王某血液中未检测出酒精,也就是说王某没喝酒,王某等人在说谎。警方据此于1月31日释放了俞某。


    李某、曲某不服,便拨打了杭州12345市长热线,投诉公安机关办案不力,还联系了一家省级电视台名牌栏目来采访,试图把事情闹大,给警方施加压力。

    采访中,王某躲在被窝里向记者讲述了自己“被强奸”的过程,还展示了自己脖子上、膝盖处的瘀青、伤痕,控诉俞某对她的“暴行”。李某也以王某表哥的身份出镜,描述了事发经过,要求警方追究俞某的刑事责任。

    真相大白

    四人因诬告陷害被判刑

    警方并未被李某等人的行为所左右,继续进行细致的侦查。除了已有的酒精检测结果和监控视频,公安机关又掌握了一项关键证据:安全套上有王某的指纹。

    以上证据已基本可以排除王某酒后被俞某强奸的情况。相反,李某等4人涉嫌诬告陷害俞某。

    2月6日,公安机关对王某被强奸案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2月7日,公安机关拘传李某、王某。两人心虚,和盘说出整个诬告陷害过程。

    因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昨日上午萧山区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后查明上述事实,并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法院认为,4名被告人结伙,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曲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较大,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姜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4名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一审以诬告陷害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曲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1年;判处姜某有期徒刑8个月。

来源:今日早报  作者:通讯员 萧法 记者 陈洋根  编辑:郑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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