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房时,房产商没有清楚告知房子的产权和使用性质等信息,导致美籍华人梅小姐误以为是70年产权的住宅,缴纳了两万元的定金。近日,梅小姐向工商部门投诉,希望要回定金。
前不久,梅小姐在萧山湘湖众安隐龙湾交了两万元定金,准备购买一套商品房。但是她看过与开发商签订的定金合同后,感觉对方宣传时有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梅小姐认为,在她看房、选房直至签订定金合同,并且缴纳两万元定金的过程中,都被告知该房产属于全产权,房产商并没有对房子的使用年限、房产使用性质作出清晰具体的说明,使她误以为要买的商品房是70年的住宅,从而缴纳了定金。
为此,她向萧山工商部门投诉,要求对方退还定金两万元。
工商人员随后在售楼现场,收集了该房产项目的相关宣传资料后,要求被投诉房产公司提供书面说明,并且接受调解。不过,调解从一开始就进行得不顺利。
众安隐龙湾的开发商在得知梅小姐已经预订了机票,两天后就将回美国,就试图寻找各种理由拖延。
口头通知无效的情况下,工商人员通过书面形式,向开发商送达书面调查(调解)通知书及投诉调查函,正式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接受现场调解。经过努力,确定次日组织双方调解。
对梅小姐所投诉的情况,房产公司辩称,在看房选房过程中,梅小姐并没有详细询问相关的情况,所以他们也没有告知清楚,责任并不在他们。另外,房产公司还提出不同意退还定金的理由:双方签订的定金合同内明确规定,若消费者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权要求房产商返还已收取的定金。
房产公司的辩解理由马上就被否定,工商人员认为,梅小姐与众安隐龙湾这次房产买卖,本身是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交易。作为信息优势方,房产商理应将其所知道的相关信息如实告知消费者,特别是产权年限、使用性质等重要信息,房产商更有义务告知清楚。因此,定金合同中的格式条款约定,并不能作为房产商不返还定金的理由。
此外,房产商从头至尾,都没有将商品房预售合同样本给梅小姐看,造成梅小姐未能获取相关的重要信息的情况下,缴纳了两万元定金。
经过一整天的调解,房产商最终认识到其未告知清楚的错误,将两万元定金退还给了梅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