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高院公开宣判 陈建阳等人抢劫、盗窃再审案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13-07-03 07:20   

据浙江法院网讯 2013年7月2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陈建阳等人抢劫、盗窃再审案公开宣判,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陈建阳、田伟冬、朱又平、田孝平在1995年3月20日抢劫并杀害出租车司机徐彩华的事实错误,认定陈建阳、田伟冬、王建平、田孝平在同年8月12日抢劫并杀害出租车司机陈金江的事实不能成立,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对前述五人针对该两起犯罪的定罪量刑,宣告王建平、朱又平无罪;对陈建阳、田伟冬在1995年9月2日实施的盗窃行为,分别以盗窃罪改判陈建阳、田伟冬有期徒刑一年;对田孝平在1995年10月5日实施的两起抢劫行为,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1995年3月20日,在萧山农垦一场16队四号桥南的机耕路发生出租车司机徐彩华被杀案件;同年8月12日,在萧山新街镇九号坝公路铁板桥上发现陈金江被人杀害在出租车上。经公安机关侦查认定,前一起系萧山籍男青年陈建阳、田伟冬、朱又平、田孝平所为,后一起系萧山籍男青年陈建阳、田伟冬、王建平、田孝平所为。陈建阳、田伟冬还于1995年9月2日盗窃价值1600余元的财物。田孝平还于1995年10月5日晚单独实施抢劫货车司机作案两起。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陈建阳、田伟冬犯抢劫罪、盗窃罪,王建平、朱又平、田孝平犯抢劫罪,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997年7月1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以抢劫罪判处陈建阳、田伟冬死刑,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两罪并罚执行死刑;以抢劫罪分别判处王建平死刑,朱又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田孝平无期徒刑。陈建阳、田伟冬、王建平、朱又平提出上诉,田孝平未提出上诉。1997年12月2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陈建阳、田伟冬、王建平三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核准朱又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现原判决确有错误,即于2013年1月4日对该案进行立案复查,并于5月21日决定进行再审。6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再审查明,有新的证据证明1995年3月20日杀害出租车司机徐彩华的真凶系项生源(2013年6月2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维持并核准对项生源的死缓刑判决),陈建阳、田伟冬、朱又平、田孝平和各自的辩护人及出庭检察员提出予以纠正的理由成立,原判认定系陈建阳、田伟冬、朱又平、田孝平作案事实确有错误,应予纠正。

再审同时查明,对于1995年8月12日发生的杀害出租车司机陈金江案件,公安机关在该案再审期间的重新核查,没有获取证明陈建阳等人实施该起犯罪的客观性证据。原判认定系陈建阳、田伟冬、王建平、田孝平抢劫并杀害出租车司机陈金江的事实不能成立,应予纠正。

再审还查明,原判认定陈建阳、田伟冬盗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再审另查明,原判认定田孝平于1995年10月5日晚携带尖刀在萧山市欢潭乡岳驻村的公路上两次抢劫。原判认定田孝平实施该两起抢劫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再审予以确认。

来源:杭州日报  作者:  编辑:郑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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