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甲壳虫到底谁跑得快?你追我赶 甲壳虫撞上了电动车
浙江首例追逐竞驶危险驾驶案昨日审理
摩托车司机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甲壳虫司机另案处理
提醒
只要有追逐竞驶或醉酒驾驶的情节存在
即使没有造成任何损害后果,也可构成危险驾驶罪
浙江萧山法院消息:
2011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其中,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及情节恶劣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飙车)的行为都被列为了危险驾驶的范畴。先前全省各法院审理的危险驾驶案都与醉酒驾驶有关,而昨天,萧山法院审理了全省首例因飙车而引发的危险驾驶案。
事件回顾:
4月6日22点左右,被告人王某开着自己新买了一个月的红色雅马哈二轮摩托车到朋友开在萧山所前镇的奶茶店喝奶茶。
十多分钟后,王某见朋友夏某开着绿色甲壳虫来了,便开玩笑说:“你这破车不要开了。”夏某不甘示弱:“这也比你的摩托车强。”王某便顺势说:“要不我们试试?”
于是他们约定从奶茶店到所前金鸡山桥头路段飙车看看谁的车好。
两车开在限速60码的路段上互相追赶,起先是摩托车领先,甲壳虫加大油门赶超上去。到大金鸡山桥头后,两车又掉头折回,依旧你追我赶。摩托车再次超过甲壳虫,先进入弯道。
而紧追不舍的甲壳虫也在此时出了事,与由西往东驶来的二轮电动车发生了激烈碰撞。
事故发生后,夏某赶紧拦了一辆出租车送伤者何某去医院治疗,王某则留在现场报警。
据王某和夏某说,两人在竞驶过程中的车速维持在100公里/小时-110公里/小时。
庭审中法院还查明,被告人王某持有C1型机动车驾驶证,但没有二轮摩托车的驾驶证。王某的摩托车也未经有关机动车管理部门的登记。而被害人何某最终也因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驾驶与其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在道路上与他人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最终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夏某则另案处理。
相关法律: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都属于危险驾驶罪的范畴,此种行为可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般来说,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刑法中与交通有关的罪名除了危险驾驶罪,还有一个罪名叫做交通肇事罪。
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最大的区别是,危险驾驶罪属于危险犯,而交通肇事罪属于结果犯。也就是说,危险驾驶罪不以最终造成的实际损害结果为犯罪的依据,只要有追逐竞驶或醉酒驾驶的情节存在,即使没有造成任何损害后果,也可构成危险驾驶罪。而交通肇事罪则不同,需要造成法定损害后果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一般来说,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更重一些,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