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席上的小伙子24岁,被起诉的罪名有三个:涉嫌“票据诈骗”、“合同诈骗”、“抽资出逃”。前两天西湖区法院开庭审理这个案子。
公诉人每说一条,小伙子都回:我对这个说法有异议的。
事情大致是这样的,小伙子貌似很有创业激情。2008年12月,他用父亲的名字注册了一家网络技术公司,2010年,他又用母亲的名义注册了一家。
小伙子没打算好好经营,经常把公司钱款胡乱划出去,有的甚至划入个人账户。
更严重的是,公司在经营中,还与其他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购买电脑等电子产品,但是开出的都是空头支票。他签发的空头支票金额达96万元。所以涉嫌“票据诈骗罪”。另外,小伙子还用别的公司名义与其他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但是钱又付不出来。
但是小伙子每次都辩得振振有词:“空头支票,不是我做的呀,签的合同也好,开的支票也好,这个都是公司财务的个人行为,我完全不知道啊。”
公诉人被反复质疑,声音也严厉起来:“作为一个公司的经营者、老板,底下员工的作为自己怎么可能不知道?员工怎么就能不经过老板的同意,私底下去和别人签合同的?”
偏偏小伙子还点头:我们公司的确存在这种“特殊性”。只要是为了公司利益好,一些决定权可以下移给员工,签合同、开支票可以直接跳过他这个老板来进行。
律师做的是无罪辩护,他提供了这么一个细节:2011年,其中一家公司已经悄然易主,不是小伙子的公司了,所以后来发生的一切可以算“背黑锅”。
其实,这三条罪名一旦成立,按照那么高的金额,每一条都会判得比较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