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个月前,一个男子因多次盗窃马路上的窨井盖被抓。近日,余杭检察院对他提起公诉,认为他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男子姓王,30岁,云南人,小学文化。今年年初,他来到余杭,一直没找到工作。
6月1日凌晨,王在偷窨井盖时被巡逻民警发现,当场抓获。
他交代,从今年5月起,他先后5次在余杭运河街道附近偷窨井盖,每次都是晚上12点左右动手,用榔头撬开窨井盖周围的水泥,偷走的窨井盖卖给了收废品的流动小贩。5个窨井盖,一共卖了200多元钱。
运河街道居委会工作人员向警方证实,他们马路上的窨井盖在五六月间的确被人陆续偷了5个。每次窨井盖被偷后都很快就有群众向他们反映,他们再通知路政部门赶快给窨井盖上新盖子,由于处理及时,没有造成别的危害。
检察院认为,尽管王偷的窨井盖价值并不算高(每个价值一百多元钱),但是这些窨井盖的地点位于当地的主要街道,附近住着几十户人家,还有一个大型公司,来往车子和行人都很多。窨井深75厘米,如果窨井盖被盗,会给来往的行人、车辆造成很大的危害:一旦有人或者车辆不注意,掉进了没有盖子的窨井里,后果很难预料。虽然王盗窃窨井盖的行为没有造成真正的损失,但也已经触犯了刑法,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至10年有期徒刑。
检察官说,如果王偷的窨井盖所处的位置在极偏僻的地方(比如水沟里),来往人流、车流很少或几乎没有,那么他的这种行为并不能算是危害公共安全,应当认定为盗窃。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量刑在3年以下。
“但正是因为他偷的窨井盖位置太中心了,就在人来人往的大马路上。这种看似并不危险的行为,给不特定的人带来了潜在的巨大危险,所以他才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非盗窃罪。”检察官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