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萧山打工的覃某万万没想到自己的人生会因为一辆电动车而发生巨大改变。骑着这辆车发生了一次交通事故后,不但自己被判刑,还要给死者家属巨额赔偿。覃某把这一切都“怪罪”于这辆电动车,将电动车厂家告上了法庭。昨天,萧山法院瓜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去年8月31日清晨,覃某骑着电动车萧山一条村道上走时,跟骑自行车的孔大妈撞在了一起。因为电动车速度快,孔大妈当场倒地不起,后抢救无效死亡。
司法鉴定结果是,覃某的这辆电动车实测车速为27.3千米/小时,车重64.2千克,属于电驱动二轮轻便摩托车类型,也就是属于机动车。
交警部门据此认定,覃某无证驾驶达到机动车标准的无牌电动车上路,负事故主要责任。
今年5月30日,法院认定,覃某驾驶标准已达机动车的无牌电动车,造成他人死亡并负主要责任,所以构成交通肇事罪。覃某被判了一年八个月,还要赔孔大妈家属31万元。
正在监狱服刑的覃某经常想,为什么自己明明买的是电动车,最后被认定为机动车?自己没有改装过车,那就是车从厂家出来的时候就已经是机动车了。
《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GB17761—1999)中规定:电动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千米/小时,整车重量应不大于40千克。自己买的车这两项都超标,才被判定电驱动二轮轻便摩托车类型,即属于机动车范畴。
覃某委托律师,把电动车的厂家——杭州三圆电动车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厂家赔偿自己人民币31万元。
由于双方争议较大,法庭没有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