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富阳市法院判决一起强奸案,被告人杨某因犯强奸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
杨36岁,富阳人,和朋友合伙开了家手机店。他离婚多年,独自抚养7岁的儿子。去年9月8日晚,外地的朋友给他打电话,说来富阳了,让他安排下节目。
杨在KTV定了包厢,邀了七八个朋友作陪,喝酒唱歌,其间一排小姐走进来,问要不要助助兴,杨挑了个长发大眼的小姐,让她陪朋友喝酒。
小姐挨个敬酒,喝得很猛,最后结账,近10个人一共喝了30瓶啤酒。
唱完歌,大家意犹未尽,杨提议去附近的豆捞店吃夜宵。小姐也跟了过去,径直坐在杨身边,说自己心情很不好,然后大声叫服务员,先来16瓶劲酒(每瓶125克)。
菜还没上,她就拿起酒敬杨的朋友,连喝了3瓶。喝完后,她半个身子靠在杨身上,一直喘粗气,一动不动,醉倒了。
吃完夜宵,杨带着朋友、小姐下楼,要去找个宾馆休息。小姐走了几步,摔倒在地,只能由人扶着,不停喘粗气,问她怎么样,她没反应。杨让朋友把她抬进了宾馆房间。
看她一动不动躺在床上,杨说:“晚上陪我睡一会儿,给你1000块钱。”小姐只是喘粗气,不说话。
杨掏出1000元钱放在电视柜上,开始脱她的衣服……
“她当时又没有反对,我想跟她发生关系应该也没什么。”杨被抓后交代。
杨怎么也想不通,自己怎么就成了强奸犯。
他跟民警和检察官都说,自己明明付了钱,对方也明明是小姐,发生一次关系,最多也就算是卖淫嫖娼吧。
杨被抓后回忆,他和小姐发生关系时,小姐的手脚还会动。
他洗完澡,跟她睡在了一张床上。
凌晨4点,他醒了,跟小姐打招呼,说自己要回家了。她没有任何反应。他用手推推她肩膀,发现她身上冰冰凉,人已经死了。
杨慌乱地打电话问朋友,该怎么办?朋友让他报警,在房里等警察来。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体内酒精含量为252mg/100ml,死亡原因为酒精中毒。
昨天,庭上,法官问杨认不认罪?杨情绪很激动,却没有说话。
律师为他求情,说他儿子才7岁。
他终于忍不住了,不停地摘下眼镜擦眼泪。
被害人是个20多岁的贵州女孩,昨天,她的父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杨赔偿70多万元。
女孩的父母质问杨:“她都醉成那个样子了,你不送她去医院,还要做出这种事情?”
杨沉默。
经调解,杨赔偿了女孩父母8万元,女孩父母撤诉,还写了谅解书。
昨天,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为杨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
法院判决,杨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违背妇女意志
发生关系就是强奸
承办此案的富阳市检察院章经华检察官:
强奸罪的本质是违背妇女意志。
是不是违背了妇女意志,主要看他是不是采用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进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
所谓“其他手段”,包括了很多种情形。比如采用药物麻醉、醉酒等类似手段,使被害人不知道抗拒或无法抗拒后,再予以奸淫。比如利用被害人自身处于醉酒、昏迷、熟睡、患重病等不知抗拒或无法抗拒的状态,乘机予以奸淫。比如利用被害人愚昧无知,采用假冒治病或以邪教组织、迷信等方法骗奸。
具体到这个案子里,被害人已经醉酒到没有知觉的状态(有多人证明),杨还把她带到宾馆趁机发生性关系,杨的行为就是采用了其他手段,应当认定为强奸。
虽然杨说,他和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时,对方没有反对。可就算他说被害人当时没反对,也是强奸。因为事发当时有多项证据表明,被害人已经醉酒至无意识,处于不知抗拒或无法抗拒状态,而杨仍然与其发生性关系,显然是强奸行为。
如果没发生关系
女孩死了
要不要负责任?
富阳市检察院章经华检察官:
如果杨把被害人带到宾馆后,没有发生性关系,那么即使后来他们睡在一张床上,第二天醒来女孩因酒精中毒死亡,杨也不用负刑事责任,但可能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因为一起喝酒,对别人有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注意义务。
这算不算
强奸致人死亡?
富阳市检察院章经华检察官:
强奸致被害人死亡,是指在强奸妇女前或强奸过程中,故意采用暴力伤害被害人或因其性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当场死亡或者经治疗无效而死亡。
如果强奸致人死亡,要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但这个案子,我们当时是建议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5年。除了杨具有自首情节外,他没有强奸致人死亡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因为法医鉴定清楚地表明,被害人是因酒精中毒而死亡,与杨的强奸行为不具有因果关系。
为什么
不是卖淫嫖娼?
富阳市检察院章经华检察官:
如果真的是卖淫嫖娼,那么杨就只是个嫖客,受到的只是行政处罚,不会追究刑事责任。
但关键是,被害人已经醉了,处在无知觉状态,无意志表达能力,对杨的行为不知抗拒或无法抗拒。这就证明,杨的行为不是卖淫嫖娼行为,而是强奸。
这和被害人的身份是不是小姐,完全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