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朱是浙江一家服装公司的采购员。去年10月,公司需要采购一批手提袋,把这事情交给小朱一人负责。小朱接受采购任务后,想的第一件事就是如何从中赚取自己的好处。于是,在已有两家手提袋供应商竞标情况下,小朱通过网络找到义乌一家生产手提袋的供应商,小朱告诉义乌老板,他可以把另两家的报价透露给对方,让对方顺利竞标,前提是必须给自己一定回扣,按每只手提袋2毛钱算,应该是6万元。
陈老板满口答应,最后果然中标。
2011年1月,快过新年了,小朱打电话给陈老板,开口向对方索要第一笔2万元的回扣,于是陈老板往小朱爱人的农行账户上打了2万元钱。4月,手提袋采购业务快完成,此时小朱已不负责公司的手提袋采购业务了,可他还是惦记着没拿到手的4万元回扣款,于是他打电话向陈老板索要。
陈老板说,你已不再负责采购了,不能再支付回扣。同时,陈老板把小朱索要回扣的事汇报给了这家服装公司。公司核实后,报警。
近日,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朱某依法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目前社会上存在很多公司采购人员索要回扣的情况,有的采购人员甚至认为自己的行为并不违法,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都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