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后破解大智慧、同花顺、指南针所谓交易所高级数据在网上便宜卖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11-10-18 06:18   

他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昨出庭受审

很多炒股软件公司都会提供给用户一款免费的软件,里面有实时行情、大盘分析等,股民可在这个股票操作系统上进行基本炒股。

如果觉得这些基本信息还不能满足你的需求,可以购买付费的炒股软件,获得更多更好的服务。这些收费软件,便宜的几千元,贵的几万元。它们都号称能精准挑选出当天超级机构或者机构买入最多的个股、提供交易内幕的深度数据、智能化判断大盘风险进行风险控制……

市场上琳琅满目的炒股软件中,“同花顺”、“大智慧”、“指南针”都是比较有名的软件。同花顺公司面向散户推出的若干种软件中,最贵的一款叫做“同花顺大机构至尊版”,这款软件定价25800元一年。散户如果需要购买,要在“同花顺”网站上注册,得到账户名和密码,网上付费后该账户即能得到授权,下载收费版软件,即可登录使用,软件数据会实时更新。

“同花顺”公司总裁助理张德辉心痛地说,这款软件,公司研发了两年多,参与产品专业设计的团队有十多人,总投入近亿元,没想到被一个中专生只用了4个月就破解掉了,淘宝上卖卖一两百块钱。

昨天,这起侵犯著作权案在西湖区法院开庭审理。

“这个人绝对是技术天才。”张德辉在昨天西湖法院的旁听席上说。

受审的共四人,除破解软件的马某外,协助他后期修改软件的亲弟弟、两名在网上销售破解软件的代理商张某、甄某也站在了被告席上。

被告人马某,男,1979年生,中专毕业,学的是计算机,无业,广东江门人。

今年3月21日早晨6点,杭州市公安局网络警察在马的家中将其抓获,他当时正在睡觉。

检察官指控,2009年年初起,马以营利为目的,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先后破解了“同花顺大机构”(25800元/年)、“大智慧超赢机构版”(26800元/年)、“指南针全赢机构版”(28800元/年)三款软件。之后,在淘宝网上开设网店,个人零售或者让他人代销这三款破解软件。

2009年4月-2011年3月,他个人三款软件销售金额共计96万余元。

他的弟弟协助其对已经破解的软件进行完善和修改,获利6万余元。

销售商张某、甄某在网上销售软件分别达53万元、22万元。

“四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均应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官说。

“你为什么要破解炒股软件?怎么破解的?”检察官讯问。

马说自己有抑郁症、地中海贫血症,连洗澡都没法自己洗,完全没有劳动能力,所以只好一天到晚呆在家里。“看到网上有卖盗版炒股软件的,我就也想试一试。”

他说,他在网上搜集了些资料,汲取了些破解高手的经验,很快就找到了破解之道。

他瞄准的都是最热门炒股软件公司推出的最贵的软件,4个月时间,他破解了“同花顺”,二三个月时间他又攻克了“大智慧”、“指南针”。

“都没什么难度的。”马轻松地说。

2009年4月起,他把破解的三款软件挂在网上卖,每款定价都在一两百元/年左右。他把亲弟弟找来,给弟弟找了点资料,让他照着资料帮他完善软件、修改界面。

他没打什么广告,但生意一直不错。看同学甄某经济困难,他还让甄某代卖他的软件,五五分成。

2010年初,辽宁的张某主动找上他。张某,男,1984年生,医学硕士,是沈阳一家科技公司的法人代表。想代理马破解的这几款软件。

张说,他本来是打算自己买个软件炒股用的,无意中进了马的网店,购买后觉得还不错,和正版几乎没有区别。“有朋友让我代他们也买买,我一看,这方面还是有市场需求的,就找到他了……”

张用较低的价格从马处购买软件,再加价卖出。

“我不知道卖盗版是违法的……”张哭着说。

“同花顺”公司的证言显示:去年8月公司发现客户大量流失,冒出了3000多个非正规用户,按照25800元/年的收费标准计算,公司损失了近七八千万元。

公司报案后,杭州市公安局网络警察分局通过技术手段分析,锁定了这4名被告。

“同花顺”公司总裁助理张德辉说,公司推出这套软件,除去研发、推广费用外,每卖出一套软件,每年都要向交易所交纳3000元钱购买非公开的数据。

“而破解方式有点难防,我们目前正在对软件进行加固,但还在进行中,没有办法马上制止这种破解。现在,网上这种破解软件还能买得到,还有很多人在破解……”张德辉很无奈。

“盗版这种行为对于社会来说,危害很大。对于企业来说,投入巨大却得不到回报,如果放任这种盗版,知识创新得不到保护,企业将不再敢投入大资本进行研发,必然会影响社会的进步……”承办检察官说。

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应振芳律师说,如果是营利为目的,销售盗版软件,一旦达到一定的金额或者数量,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要受到刑事处罚。即使不触犯刑法,从民事上说,个人破解软件自行使用的行为,也会构成民事侵权。著作权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停止使用、销毁该盗版软件。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0条规定,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如果不知道使用的是盗版软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不愿意停止使用,可以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的费用后继续使用。

在司法实践上,著作权人一般比较少追究使用盗版软件的个人的侵权责任,但是商业性使用盗版软件,一旦被发现,很可能被追究责任。

 

来源:都市快报  作者:记者 段静 通讯员 西检 西法  编辑:李龙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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