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日,宁波镇海法院审理了一个离奇的赔偿案件。
去年4月15日晚,司机朱某运送一货车煤从北仑到绍兴,车还在北仑时,接到熟人林某的电话,希望朱顺路带自己去镇海。朱一口答应。
车开到镇海招宝山大桥附近,货车发出一些异响。朱下车检查,没查出什么结果,于是继续往前开。上桥后,车子下坡刹车时,有点刹不住。
“好像要出事嘛。”朱念叨了一句。
坐在副驾的林吓坏了,说:“我要跳下去。”但朱没有回应。
没想到林真的打开车门,从副驾上猛地向外跳,一头栽倒在桥面上,不省人事。
后经诊断,林重度颅脑外伤,多处骨折,经鉴定构成两个十级伤残。
事后,交警无法查清事故成因,未对责任作出认定。
宁波交通科学技术研究所则检验发现,朱的车左右前轮刹车存在故障。
事发后,朱向林支付了医疗费6万元,这个数字,离林的要求很远。
“都是他车有故障,我才跳车受伤,他应该负全部责任!”林要求朱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等30余万,扣除已付,还应赔偿24万余元。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朱大呼冤枉,“我白白让他坐车,他听了我一句话,就盲目觉得要出事故,自己去跳车,事实证明后来也没有发生事故,责任当然在他自己。”
保险公司也不愿赔,认为事故发生时林在副驾,属于车内人员,不属于交强险赔付对象。
林起诉到法院后,法院经过审理,一审判决朱赔偿林各项费用合计26万余元,保险公司承担10万余元。
判决的理由主要有,首先,在跳车发生之前,朱就发现车辆有故障并检查过,但其继续驾车前行,这种疏忽是造成事故发生的最主要原因。
其次,林在刹车出现故障、且朱告知他车子可能出事时,有理由相信危险迫在眉睫,向朱说了“要跳下去”,但朱无动于衷。因此,在当时低速行驶的情况下,林跳车是有客观依据的正当自救行为。
同时,林是从车上跳出跌落地上受伤,受伤时的空间位置,相对于车辆而言是在车外,应认定为第三人,属于交强险的赔付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