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余杭区法院对“等红灯竟成等死”一案刑事部分一审判决。
7月10日上午10点40分左右,余杭区东湖南路万常村村委会前红绿灯路口,一辆面包车、小货车、越野车依次在等候红灯时,后面一辆工程车快速驶来,突然冲上马路中央的绿化隔离带侧翻。工程车头压住了小货车的车斗,砸伤面包车车尾,满满一车塘渣倾泻而下,把越野车深埋。
消防赶到营救,从越野车上救出一名受伤的中年男人,但他21岁的儿子当场死亡。(详见本报2011年7月11日都市热线版)
案发后,肇事司机谢某对被害人家属未做任何赔偿,被害人一方已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认为,谢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肇事后,谢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审理过程中,他也当庭自愿认罪,法院据此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一审判处谢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刑1年10个月。
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指致1人死亡或者3人重伤,且负主要责任或全责)犯交通肇事罪,一般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指致2人以上死亡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全责或主要责任)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简单来说,如果交通肇事撞死1人,或者导致3人重伤,在司机没有逃逸的情况下,最多判3年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带来的伤害是巨大的,往往一个或者多个家庭因此破碎。这样的量刑规定能不能足以安抚受害人的家人?还能不能对那些随便违反交通规则的人产生足够的震慑力?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
徐建民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书记,二十年职业生涯。杭州市人民政府随行律师、浙江省中小企业局创业创新法律顾问。)
交通肇事的犯罪成本过低
提高量刑可以体现对生命的尊重
自1997年刑法以来,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没有变过,而目前的交通环境、社会环境已经和十多年前相比大不相同,量刑是否偏轻,这一点值得引起大家的关注。
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特殊。处罚上过失犯罪的法定刑要明显低于故意犯罪。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驾驶员主观上不是故意要撞人的,他们并不想发生车祸,更不想撞伤人、撞死人,而是由于主观上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才造成了惨剧。所以对于交通肇事罪,量刑比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要低很多,这一点也无可厚非。
但必须注意到,10多年前的交通环境和现在已经大不相同了。十多年前,街上车辆并不多,而现在车子实在太多太多了,走到街上,到处都是,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也比以前提高了很多。
这样一种经常发生的犯罪类型,法律的处罚力度却没有变化。撞死了人,只判3年,赔偿好的话甚至可以判缓刑,从一定程度上讲,这样的犯罪成本是不高的。
时代进步了,人们对于生命权、健康权的保障也更加关注。如果交通肇事罪的量刑能提高,相信也是对生命的更加尊重。
事实上,我们的有关部门也已经对此有所注意了。以前交通肇事判个缓刑是很普遍的情况,但2009年8月,省高院出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交通肇事案,如果是醉驾致人死亡或者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等诸多恶劣行为,不适用缓刑。这就避免了缓刑使用过多过滥的情况发生,对于受害人家属来说,也是一种安慰。
浙江一墨律师事务所
章碧珍(目前全国最年轻的律师事务所主任之一。曾被评为杭州市十大杰出青年、杭州十大平民英雄。)
是否可考虑工程车、私家车设定不同的量刑标准
把工程车老板和公司也列为刑事被告
社会在进步,道路上车辆也比以前成百倍地在增长,每个人遭遇交通事故的几率比以前大了,但以此为理由,说是否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就不与时俱进了?我想也并不能这样单方面看问题。
刑事惩罚的力度的确会一定程度影响到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比如前段时间我们抓酒驾,酒驾入刑,只要喝了酒达到酒驾标准,就要受到刑事处罚,要留案底。这的确有很强的威慑力,酒后驾车的人一下少了很多。
但单一依靠提高量刑幅度来抑制犯罪,并不是治本的办法。在量刑上,不同的车辆应当运用不同的标准。显而易见,私家车和黄沙车肇事在危害性等方面是不同的。一说到黄沙车,大家都会觉得很怕。这种车经常存在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一旦发生事故,后果就会很严重。还可以考虑把黄沙车的老板、公司等都列为刑事被告,他们才是超载超速的源头。
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
周建平(常务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杭州市总工会首届“十佳职工法律工作者”、杭州市司法局“青年岗位能手”。)
法律震慑力不足 需加强自我保护意识
看到工程车还是要躲一躲
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从量刑上讲,我觉得还是合适的。但是这种量刑如果放在工程车领域,现有的法律显然不足以震慑驾驶人,相对于工程车背后的巨大利益以及造成的严重后果来说,他们的犯罪成本真的一点都不高。
工程车,车老板为了高额的利润,往往让驾驶员铤而走险,超载、超速、疲劳驾驶。犯了事情,车老板赔点钱,驾驶员即使判实刑,刑期也不长。这和一般的交通肇事明显有区别的。如果是一般车辆,出事撞了人,要受刑事处罚,对于驾驶员来说是非常严重的一件事,震慑力足够了。
所以我想,立法部门能不能对刑法进行补充、调整,能不能在司法解释里把黄沙车超载也列入危险驾驶的范围内?醉驾已经入刑,被列入危险驾驶罪了。黄沙车超载相比醉驾,危险性也是很高的,列入危险驾驶真的不算过分。
一句话,在现有法律不足以产生足够震慑力的情况下,最好的自我保护方法就是,一方面自己遵守交通规则,另一方面看到工程车、黄沙车,还是要躲一躲。
危险驾驶罪: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只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如果醉酒驾驶,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按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些情况下,驾车也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比如为报复社会,故意驾车冲撞行人等行为。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