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内超限运输超过3次车辆将被吊销营运证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11-07-14 07:04   

7月1日,《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下简称《条例》)正式开始实施。

今天推出第七篇《条例》解读报道,杭州公路管理局专家解释了《条例》有关治超治限的有关规定。

《条例》规定,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符合标准的车辆 不能办理车辆登记

《条例》明确了车辆生产、销售企业的法律责任,规定车辆生产、销售企业只能生产、销售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等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在车辆登记环节,规定对不符合标准的车辆,公安机关不予办理车辆登记;在货运站装载环节,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这些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超限运输 小心你的营运证

《条例》规定: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逃避超限检测行为 要受处罚

《条例》规定: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奖竞答:

1、某运输公司车辆(省略车牌)一年内被公路管理机构因违法超限运输累计查处四次。请问,按照《条例》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作如何处理?

2、某个体运输户涉嫌违法超过国家规定限值装载货物,被巡查中的路政执法人员查处时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请问,当事人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案请参考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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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实施特别报道 杭州日报、杭报在线、杭州市公路局联办

来源:杭州日报  作者:记者 钱伟锋 通讯员 顾肖艳 叶斌  编辑:郑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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