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和自行车相撞 骑电动车的身亡 骑自行车的涉嫌交通肇事罪 同时被索赔81万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11-06-09 06:34   

检察官认为电动车有可能速度过快

昨天上午,一起交通肇事案在上城区法院开庭审理。

被告俞某,男,42岁,余杭人,杭州一家工厂职工。

俞很瘦,穿着红色T恤、七分裤,站在被告席上腿一直发抖。

2010年12月,俞骑一辆自行车在非机动车内道内逆行,和一辆电动自行车相撞,电动车驾驶员抢救无效身亡,俞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起诉。

旁听席上,俞所在车间的工友都来了。工友说,俞是厂里的劳模,为人非常老实。

2010年12月9日10点,俞骑着自行车去杭州橡胶厂对面的理发店理发。

俞说,自己从杭州橡胶厂门前经过,横穿秋涛路到马路对面的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逆向行驶。

10点05分,他遇上一辆由南向北正常驾驶的电动自行车。

起诉书指控,俞未及时停车避让,致使两车相撞,导致两人都当场晕厥。

俞辩解,说当时他骑得很慢,而电动车车速非常快。两个人其实当时都看到了对方,“他让我,我也在让他,两辆车都晃来晃去,但最后还是撞上了。”俞在庭上说,自己当时也晕了,醒来后,120车来了,他陪着被撞的人一起去了医院:“我没有逃跑。”

事发时,俞受了伤,额头上缝了8针,耳朵出血。

电动车主,男,27岁,江西人,来杭州打工一年多,有一个3岁的女儿,12月底因颅脑损伤后多脏器功能衰竭,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由于现场没有监控设施摄录到这起事故,自行车和电动车车速均无法测算。

交警部门认为,俞存在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逆向行驶、发生事故后未保护现场,并且逆向行驶是造成双方迎面相撞的直接原因。无证据证明被害人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上城分队认定,即使有证据证明被害人在事故中有超速行驶的行为、且该行为对事故后果有过错作用,根据现行法规的定责原则,俞也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交警部门认定,俞在此次事故中至少负主要责任。

检察院认为电动车有可能速度过快,因为如果两辆车速度都在15码以内,不太可能造成如此严重后果。认定俞在事故中应负主要责任,而非全责。

事故发生后,俞赔偿给被害人家人6.1万元钱。昨天,死者家属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要求赔偿经济损失81万余元。

检察官说,一般过错较大的机动车肇事,保险公司都会帮其赔付。但是比之情节轻得多的非机动车肇事,却没有任何机构帮他赔付。在这起案件中,其实俞某也是一个受害者。

检察官认为,案发后俞自首归案,并且认罪态度一直很好,建议法庭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能积极赔偿,取得死者家属谅解,建议法庭对其适用缓刑。

法官宣布择日宣判。

俞走下被告席之前,突然面朝原告席,对死者的父亲说了句:“对不起”。原告席上,头发花白的老人微微点了点头。

来源:都市快报  作者:见习记者 段静 通讯员 尚法  编辑:郑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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