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底,胡某、叶某伙同他人共同承包了上城区金泰商务大厦五楼的南中酒吧。
从6月底到7月中旬,胡某、叶某找了吴某、李某、曾某等人,经事先预谋,向出租车司机支付高额好处费,由这些司机针对来杭的外地游客,以色情陪侍、消费低廉等幌子,将游客骗到南中酒吧消费,同时,以开“模子店”的方式进行敲诈勒索。
其中,胡某负责对外联络、纠纷的善后等管理工作。叶某、吴某负责与对高额酒水账单有异议的顾客谈判,谈判时在客人所在包厢进行胁迫,曾某等服务员则配合地站在包厢门口,迫使客人交出钱财脱身。
曾某等“少爷”(男服务员)则配合小姐向包厢里多送酒水食品等,并在叶某、吴某与客人谈判时予以协助或强行陪同客人到银行ATM机上取款。
近日,上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等5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其中胡某、叶某、吴某为主犯,被判一年四个月,李某、曾某为从犯,被判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