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大货车撞飞前车司机后弃车逃逸 丢掉的车子又被后车撞上
韩某,男,安徽人。韩购买了一辆大货车,挂靠在杭州某运输公司,韩雇人驾驶,偶尔自己也开开。
2007年7月25日5点,沪杭高速公路下行29公里处,连续开了好几个小时车的韩倦意不断涌上来,车头一歪,冲进应急车道。
应急车道里,停着一辆重型厢式货车,司机是53岁的江西人老占,他正下车查看。韩紧急刹车,但已来不及,车头把老占撞飞(后经抢救无效身亡),车尾还停在行车道里。
面对血肉模糊的现场,26岁的韩蒙了,随即弃车逃走。
此后,30多岁的绍兴司机小何开着一辆中型货车快速驶来,经过事故现场时,撞上韩某的大货车车尾,随后向右撞击隔离护栏。小何当场身亡。
正在拼命逃亡的韩某,还不知道自己又背负了一条人命。
公安机关介入调查,查实韩某所用的驾驶证是假证。
2007年11月5日,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韩无证驾驶货车,第一起事故中撞死老占,车辆横于行车道,后弃车逃逸,韩负主要责任,占负次要责任;第二起事故中,由于小何未看清前方车辆处于静止状态,没有确保安全驾驶,在事故中与韩负同等责任。
两个破碎的家庭把韩、韩挂靠的运输公司和韩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判韩赔付占家30万、何家26万,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因韩投保了交强险,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死亡赔偿金,占家5万元、何家52000元。
2008年12月,韩被抓获,判刑三年。韩赔完何家后,表示无力再赔占家。
运输公司赔付23万,还欠7万。
昨天,运输公司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连告两场,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共计56万元。
两边律师法庭激辩。
原告律师反复重申: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应当赔付上述金额。
被告女律师拿出两个理由反驳,无证驾驶、肇事逃逸:“根据《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于驾驶员未取得驾驶资格的、醉酒的……保险人可以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对于因上列情形之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在我们和韩某签订的保险单中,也有关于保险公司免责情形的详细说明。韩是签了字的。”
“保险单对于免责条款没有做特别的标注,你看你看,不仅没有特别标注,字还小得用放大镜都看不清楚。”原告律师扬起保单,向法官示意:“其二,这不是普通意义上的无证驾驶和肇事逃逸,至少,在第二起事故中不应这么看待。第二起事故中,韩的车处于静止状态,是后面的车单方面撞上来的。一个连车轮都没动的车,怎么能说是在驾驶甚至无证驾驶呢,怎么能说逃逸呢?韩当时并不在现场。”
被告律师先对受害人深表遗憾,之后话锋一转:“逃逸和无证驾驶在第二起案件中是延续的法律状态,如果他不是无证驾驶,会撞死一人后仓皇逃走,把车停在不该停的地方,导致又一人死亡么?”
被告不同意调解,双方也不肯退让一步。
本案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