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兴根,男,1964年生,大学文化程度,曾任杭州西湖科技经济园区管委会副主任、杭州西湖科技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杭州市西湖区建设(房产管理)局局长、杭州市西湖区资产经营公司党委书记(正处级)。
被告人于瑛,女,1975年生,高中文化,无业,系张兴根的情妇。
被告人张时民,男,1978年生,大学文化,杭州雅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营运经理,系张兴根的侄子。
检察院指控,2002年1月至2010年3月,张兴根在先后担任杭州西湖科技经济园区管委会副主任、杭州西湖区建设(房产管理)局局长期间,利用其全面负责西湖科技园区基建及西湖区河道、道路立面整治等工程的职务便利,多次单独或者伙同情妇于瑛、侄儿张时民为他人谋利,非法收受工程项目负责人所送的财物。
其中,张兴根收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49万余元,于瑛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45万元,张时民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15万元。
检察院认为,张等三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依法提起公诉。
西湖区法院开庭审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