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超市索赔误工费必须提供相关证明?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10-06-28 07:04   

“我现在脚趾被压破了,走路都不方便,怎么去办这些证明?”市民郑小姐本月23日晚在好又多超市黄龙店被超市保洁公司的手推车压破脚趾,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也受损。超市为确定具体赔偿金额要求郑小姐提供相关证明,郑小姐觉得既然是协商解决,就没有必要提供这些证明。昨日,郑小姐拨通本报维权热线 85188518寻求帮助。

郑小姐6月23日晚上9点半在好又多超市黄龙店购物乘坐扶手电梯时,被超市保洁公司的一辆手推车将脚趾压伤。随后郑小姐前往附近的省立同德医院对受伤的脚趾进行了包扎。郑小姐说,“当晚超市客服部的一位员工随后为我支付了医药费和路费200元。并且,这位工作人员的态度也很好。”

从医院出来,已经晚上10点多了,客服部的工作人员表示,第二天再对此事进行进一步交涉。

由于行动不便,24日,郑小姐向单位请了一个星期假。当天上午,郑小姐打开笔记本电脑时,却发现屏幕显示的画面上有一道裂痕。“因为电脑从外观上看不出有什么破损,那天晚上在超市也没工夫把电脑开机检查,看见外壳没事,就以为没什么问题了。”郑小姐说。

下午,郑小姐联系了超市客服部说明了这个情况。提出需要超市赔偿误工费和交通费,一共1500元,电脑维修费1500元。客服部工作人员表示关于郑小姐的情况要向上级主管请示,具体赔偿办法第二天才能给答复。

6月25日,超市客服部工作人员联系郑小姐表示,郑小姐可以去笔记本电脑维修点维修好电脑之后,向超市提供维修发票,超市给予报销。如果证明电脑无法修复,则郑小姐需要提供购买电脑时的发票,超市会按照每年一定的折旧率进行赔偿。关于误工费的赔偿,工作人员表示需要郑小姐提供相关的工资证明,然后超市才能以此为依据进行赔偿。

但是郑小姐并不愿意提供有关自己工资的证明。郑小姐认为,具体赔偿金额既然是双方协商决定的,就没有必要一定要提供这些证明。“我是刚开始工作,为这事向单位请假已经很过意不去了。如果他们不接受我提出的价格,那也可以再协商,但是我不想将这件事反映到工作单位。”

记者从当天负责处理郑小姐事情的好又多超市黄龙店客服部赵女士处了解到,公司目前正在很积极地处理这件事情。她这两天一直都在与郑小姐和当天造成郑小姐受伤,负责超市保洁的保洁公司联系。保洁公司愿意承担郑小姐笔记本电脑的维修费用,或者在电脑无法修复的情况下对整台电脑作出相应的赔偿,还有郑小姐提出的误工赔偿。但这些都需要郑小姐能够提供相应的发票和证明,公司才能以此为依据作出赔偿金额。同时赵女士对郑小姐在超市受伤表示同情。

浙江援手律师事务所潘永明律师表示,超市作为营业性场所负有对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保障义务。如果是超市的原因导致顾客受伤,在超市和顾客协商处理的情况下,双方对于赔偿金额达成一致即可。但是超市如果对赔偿金额不确定,要求顾客出示各类费用的发票以及工资证明以便确定赔偿金额,也属合理要求。如果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此类纠纷,这类证明则是必须提供的。

经过本报记者调解,郑小姐表示可以理解,愿意向超市提供相关证明。

来源:每日商报  作者:见习记者 嵇乐希  编辑:罗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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