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某,21岁,杭州某大学三年级女生。
2009年12月2日,楼趁寝室无人,偷了同寝室女生的两台笔记本电脑,并将其中一台以1800元卖掉。之后,楼自首。
楼说,她偷东西主要是看不惯同寝室的女生,觉得她们虚伪,贪慕虚荣,决定教训她们一下,偷笔记本电脑是想让她们心痛。
江干区法院认为,楼构成盗窃罪,因自首且退赔了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
法院一审判决,楼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