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群在龙翔桥附近抢金项链的当庭对质 谁是带头大哥?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10-05-25 06:18   

昨天上午9:15,上城区法院10号庭,6个年轻男人鱼贯而入,在法警的指挥下,并排站在被告席上。

这是一个抢夺团伙,成员全部来自广西,多次在深圳、广西抢夺路人的金项链。

2009年9月5日凌晨4点,这伙人坐火车到了杭州,分成两组,一天内分别在马市街、龙翔大厦附近、东坡路好龙翔酒店附近抢夺三次,手段都是一样的——看到戴金项链的女人,冲上去,拉断项链,逃跑。

作案的人逃跑时,其他同伙也会跟着朝几个方向乱跑,迷惑追赶的人。

当天晚上,在他们第三次抢了金项链,分路逃跑时,三人被反扒队员抓住,三天后,剩下的人在城站火车站被抓。

检察院认为,团伙有分工,其中30岁的黄某是幕后老板,负责团伙的吃住,以及销赃,25岁的李某是带头大哥,负责组织、管理手下,他们两人属于“高层”,是不动手的,多数时间只是在一边监控。

剩下的4个被告人都是90后,最小的19岁,专门负责抢夺。

“我不是领头的!”李操着浓重乡音的普通话,当庭大喊。

李说,他好几次都不在抢夺现场,只是最后一次在马路对面站了一会儿,就被抓了……

检察官问:“你在团伙里起什么作用?”

“……什么作用都没起。”李小声说。

检察官追问:“既然你不起作用,他们为什么要把抢来的项链交给你,由你来分钱?”

李再三强调,几个人是自愿凑在一起的,说抢就抢,没人领导。

法官示意法警带上4个小弟。

检察官问:“是谁带领你们抢夺的?”

4个人不约而同地说:“是李××”。

他们交代,是李把他们召集在一起带到杭州,安排吃住,并带他们到处抢夺。李要求抢来的项链都要上交,并定下规矩,亲手抢夺的人,可以拿到销赃金额的四成,其他帮忙掩护的人不分钱。至被抓,有两个人还没拿到过钱。

面对同伙的指认,李神色尴尬,哑口无言。

检察官发表公诉意见:李某等人抢夺他人财物,构成抢夺罪,其中李某被发现后,暴力抗拒抓捕,致使一位反扒队员轻微受伤,应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判决书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0)浙杭刑初字第100号

  “二王”死刑

  2009年9月4日,余杭区杭州茶叶试验场内一临时仓库,歹徒抢劫后杀人灭口并烧屋焚尸,仓库老板楼氏夫妻及木工当场死亡,楼老板的父母靠装死逃过一劫。

  2010年4月28日,杭州市中级法院在余杭开庭审理此案,两被告人分别是王保涛,1980年生;王西杰,1987年生,“二王”都是河北人(本报2010年4月29日曾报道)。

  2010年5月21日,法院一审判决:

  王保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王西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0)浙杭刑初字第109号

  杨成死刑

  2009年12月31日晚,德胜路浙江工业大学朝晖校区北门对面的小吃夜市,浙工大学生杨济源因见义勇为,被小偷杀害。

  2010年5月5日,杭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杀人的小偷杨成被指控犯抢劫罪(本报曾连续报道)。

  2010年5月21日,法院一审判决:

  杨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杨成赔偿杨济源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    

  少年寻仇判刑两年

  区某,男,90后,云南人,初中文化。

  2008年,区与朋友在桐庐一家公司工作期间,与保安韩某发生争执,被公司开除,蓄意报复。

  2008年7月13日晚上10点,区和朋友找到韩,对韩拳打脚踢,又用钢管殴打后,逃走。

  经鉴定,韩构成轻伤。

  区等二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桐庐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5月13日,桐庐县法院一审判决,区构成故意伤害罪,因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又因其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一审判刑两年。  

  孕妇行窃拘役五个月

  杨某,女,26岁,湖南人,初中文化。

  2010年3月底,杨在桐庐县城综合市场一家鞋店内,试图从该店收银柜内窃取钱包,被店主抓住,钱包及包内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500元左右。

  因涉嫌盗窃罪,杨被桐庐检察院提起公诉。

  5月14日,桐庐法院一审判决,杨盗窃罪成立,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特别感谢通讯员 钟法 萧法 桐检

来源:都市快报  作者:记者 严静 通讯员 尚法 尚检  编辑:郑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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