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检察院昨日依法批准逮捕阿穆隆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10-04-03 06:36   

4月2日,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对“阿穆隆交通肇事案”犯罪嫌疑人依法批准逮捕。

3月29日,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收到杭州市公安局提交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后,严格审查了公安机关提供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讯问了犯罪嫌疑人阿穆隆。检察机关依法查明,犯罪嫌疑人阿穆隆3月3日凌晨酒后超速驾驶宝勒德牧仁的宝马汽车,在西湖区文一路古翠路口与骑电动自行车的李荣珍发生碰撞后逃逸,致使被害人李荣珍特重型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3月25日死亡。经杭州公安交警部门鉴定犯罪嫌疑人阿穆隆负事故全部责任。

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阿穆隆严重违反交通法规酒后超速行驶并肇事逃逸,导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故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来源:杭州日报  作者:记者 熊艳 通讯员 杭检轩  编辑:罗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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