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5月该拿的新房至今没拿到 杭州华达地产两度违约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10-01-28 07:20   

周先生是余杭区瓶窑镇汇观山楼盘的业主。由于房产商杭州华达房地产两度逾期交房,周先生要求退房。对此,华达同意。不过,房产商要求周先生退回第一次延期交房商家赔付的违约金。双方为此事僵持了近一个月后,周先生拨通了市长热线12345投诉。

两次逾期交付,消费者要求退房

2007年9月,周先生买下了汇观山楼盘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华达需在2008年5月交付新房。事实上,一直到2009年5月,周先生都没有拿到属于自己的新房。

周先生及华达均表示,合同注明,房产商如果逾期交房,将承担两种不同的违约责任:延期后,业主仍愿收房,华达将在逾期60天后,每天支付总房价万分之一点五的违约金;业主要求退房,华达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一次,周先生愿意收房。为此,华达依约支付了14472元。与此同时,双方还签署了一份补充协议。协议内容有三条:1.至2009年4月30日止,延期交房违约金为14472元;2.华达同意新的交房期限为2009年6月30日;3.如华达再次逾期交付,周可追究自2009年7月1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的房屋交付违约责任,如果在2009年12月31日前仍未交付,周可要求退房。

2010年1月上旬,华达仍无法完成交房。周先生要求依照协议约定,办理退房手续。“华达认可我的退房要求,不过他们却提出一个让我很费解的要求,要在购房款中扣除当初给我的1.4万余元违约金。”

周说,自己不同意,但购房款尚在对方手中。“我真担心,他们强行扣除这笔钱。”

华达称:扣除违约金

是因为消费者选择退房

日前,杭州华达房地产有限公司销售负责人李总承认,纠纷的责任主要在房产商这边。但他也指出,是否扣除违约金的争议焦点在于延期交房违约金的“交房”二字上。

“在主合同里,我们已经明确注明,所需承担的责任是两种,一种是延期交房,一种是延期退房。”李总表示,之前之所以会支付1.4万余元,是因为消费者选择了“延期交房”。但现在,因为周先生要求退房,所以该负责人认为自己需要承担的只是延期退房的责任。

李表示,房产公司愿意站在消费者的角度处理此事。但希望消费者可以将退房事宜推后到年后。“如果年后来处理,关于违约金这块是否扣除还是可以商量的。”

律师:房产商两次违约,还需再赔一笔

1.4余万元的违约金是否真的因为“交房”二字,要被拿回?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的陈律师和浙江援手律师事务所的潘律师均认为,商家的说法纯属诡辩。

“1.4万余元的违约金消费者无需退还。”陈律师表示,2008年5月是双方约定的第一次交付日期。由于商家无法按时交付,而消费者也愿意等待收房,所以依照买卖合同,房产商承担了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即支付了1.4万余元的违约金。可以说,房产商承担的第一次违约责任已经完结,商家既不可以将这一次的赔偿抵用到下一次,消费者也不能以同一违约理由追偿两次。

持相同观点的潘律师也指出,2009年7月1日,房产商仍未完成交付,这是华达的二度违约。与上一次承担的违约责任属于两个法律事实。“依照协议,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房,那么房产商还需承担延期退房的违约责任。如果这个违约金额在补充协议上没有注明,就依照原《买卖合同》约定的执行。”他说,房产商不但不能收回原来的违约金,还要另外支付第二次违约造成的违约金。

“这事拖到现在已经一年多,现在房价又涨得风生水起,我如果按原价退房可损失不小啊。”周先生指出,第二次的退房违约金要如何计算?

“可以依照原合同规定的总房价千分之一计算,也可以按照省《消法》的规定要求。”潘律师说。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商品房交付时间违反合同约定的,房地产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负责退房,并承担其他民事责任……退房的,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退还房款;遇价格上涨时,按同类地段同类商品房标准的新价格退还房款。

陈律师提醒:“如果消费者起诉,两个索赔依据只选择一个。”

来源:每日商报  作者:记者 林轶洁  编辑:罗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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