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病是当今社会比较常见的病种,而在我省医保制度建立之初,综合考虑肝移植技术成熟程度、手术预后、基金支付能力和卫生经济学等多重因素,肝移植手术住院期间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及术后长期抗排异治疗费用未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 这个情况在今年要改变了。今年开始,我省将探索以绩效评价为核心的支付方式改革试点,将符合条件的费用纳入医保,保障终末期肝病患者利益。 个人自理比例30% 不是所有肝病都参保 “我省医保刚开始建立之初,肝移植还是一项比较新的技术,综合考虑并没有纳入医保。“省人力社保厅医保处处长倪沪平介绍,目前这项技术已经成熟,综合其他因素,从2018年1月1日开始,我省将探索以绩效评价为核心的支付方式改革试点,减轻患者负担。 哪些人可以参保?据悉,这项政策保障对象限参加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的浙江省户籍患者,对于非浙江籍人员,需要满足在接受肝移植术前参加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满1年的患者。 由于肝移植技术对医院的技术要求较高,目前试点阶段手术医院包括浙医一院、浙医二院、树兰(杭州)医院、宁波李惠利东部医院等4家省内医疗机构。试点期限为5年,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推广到其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 肝移植术按乙类项目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个人自理比例为30%。当然,也不是所有肝病都可以报销。根据医院及临床专家意见,肝移植术限以下适应证之一:终末期肝病;未肝外转移的肝细胞癌且无大血管受侵,累计肿瘤直径≤8cm;未肝外转移的肝细胞癌且无大血管受侵,累计肿瘤直径>8cm(AFP水平≤400ng/ml、组织学分级为中或高分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