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新闻(记者 史洁 通讯员 方沁薇) 说到对困难群众的社会救助,除了常见的低保救助以外,还有一项很重要的就是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对于其他救助政策,特困人员的救助和保障措施更为全面。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杭州市调整提高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市区(不含临安区)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50%计算,从每人每月955元调整至1591元,为低保标准的1.67倍,增幅达66.6%;临安区、桐庐县、淳安县和建德市参照当地消费支出水平调整。调整后的标准全省最高,位居全国前列,全市预计惠及特困人员3400余人,月救助金增加190万余元。 什么是特困人员 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的。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2.无生活来源的。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 供养内容 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2.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3.提供疾病治疗; 4.办理丧葬事宜; 5.提供住房救助; 6.提供教育救助。 供养方式 1.集中供养 优先由户籍所在地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供养服务;未满16周岁需要集中供养的,应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 2.分散供养 少数因特殊原因未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可以采取“户院挂钩”的办法,落实其供养服务和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