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备受关注的投资者诉京天利(代码:300399)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案又有最新进展。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表示,他们刚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京天利再审申请被驳回了,这份终极裁定对股民维权具有里程碑意义。 2016年6月,京天利因未依法披露关联关系、未履行关联交易程序,被证监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40万元罚款,给予钱永耀警告并处罚款60万元。 资料显示,2015年6月23日,京天利发布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公告,当日股价跌停,此后至7月8日连续12个跌停,投资者损失惨重。根据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据悉,2016年8月,厉健律师代理原告胡女士等人向北京一中院起诉京天利索赔,北京一中院、北京高院先后作出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京天利构成证券虚假陈述,无需扣除证券系统风险因素,判令京天利全额赔偿原告损失。今年5月,首批原告之一胡女士顺利拿到全额赔偿款27万余元,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利息损失。6月,胡女士收到最高法院再审应诉通知,京天利申请再审,要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显示:京天利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原审判决认定以证监会立案公告之日为揭露日是正确的;京天利股票“断崖式”下跌与当时证券市场整体股市异常波动并无紧密联系,而是由于京天利虚假陈述行为所导致的,且京天利股价的“背离”幅度已远远超过当时证券市场股指的异常波动幅度,因此,胡女士的损失不应考虑扣除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因素,京天利应当赔偿胡女士的合理经济损失,故裁定驳回京天利再审申请。 “我们代理的首批案件在10月29日收到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历时26个月的索赔官司取得终极胜利。目前距离京天利案索赔时效届满只剩最后8个月,我们正在继续股民索赔,提醒符合条件者切勿错过索赔‘末班车’。”厉律师称,根据终审判决,索赔条件为:在2015年6月22日(含当日)前买入京天利股票(300399),并在2015年6月23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亏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律师费是风险代理,股民获赔后再支付。 律师提醒,投资者索赔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对账单原件(2014年10月9日至2015年7月8日)、详细联系方式。同时,股民也可以拨打证券维权热线13806513406进行相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