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泽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叶水荣
赵某于2016年3月1日进入某公司工作,该公司在赵某入职时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赵某以各种理由拒绝签订,公司人事部主管遂在书面劳动合同末尾下方备注赵某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信息。赵某便继续留在该公司,直至今年1月20日,赵某向公司辞职,同时要求公司支付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产生的双倍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但该公司认为由于是赵某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故公司无须支付双倍工资。
那么,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承担双倍工资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以及第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在招工时,如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本案中,该公司在赵某入职一个月内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应当终止与赵某的劳动关系,而非继续保持与赵某的劳动关系。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关系,这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合法权利,也是义务,倘若用人单位放弃该权利,而继续与劳动者保持劳动关系,则必需承担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导致的法律后果。
故本案中,虽然是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但该公司还是应当向赵某支付双倍工资。
律师在此提醒: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仅要支付经济补偿,还可能受到劳动监察部门的处罚。在录用劳动者的过程中,如遇劳动者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以避免不必要纠纷和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