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年“3·15”,打假维权再次引起公众的关注。
前天上午,上城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食品质量纠纷案件。
这本是一起再平常不过的食品质量纠纷案件,富有戏剧性的是,这起诉讼的原告去年7月在上城法院也打过一场消费维权官司,算是半个“熟人”了。在去年的诉讼中,他将GAP公司和湖滨银泰告了,而这次,他告的则是华味亨和物美超市。
去年他告梭织棉服不含棉 今年他告鱿鱼丝里有淀粉
原告王某称,他在上城区一家物美超市内购买了一批鱿鱼丝,后来,他得知鱿鱼丝里添加了淀粉,但是生产商华味亨并没有在包装上标注。因此,他认为生产商这一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超市退回货款924.8元,并要求生产商赔偿10倍货款。
对于鱿鱼丝中含淀粉的问题,两被告首先对王某提交的检测报告的权威性表示了质疑,同时,他们也提出,除了普通标识,国家对推荐性标识有相关规定,主要针对过敏性配料有强制性标识的要求,但淀粉不属于致敏性物质,是否必须标识应酌情而定。另外,被告认为,鱿鱼丝本身也含有淀粉成分,淀粉是否属于添加物也存疑。该案当天未作宣判。不过,记者在旁听庭审时认出了王某。去年7月12日,上城法院开庭审理了他状告GAP品牌梭织棉服不含棉的诉讼,当时记者也在现场旁听了庭审全过程。
去年的诉讼中,王某一次性购买了11件同款男式梭织棉服,并起诉GAP公司和湖滨银泰,认为衣服不含棉,商家存在欺诈,要求退一赔三。但是,两被告解释,梭织棉服只是该款衣服的名称,国家相关标准也未要求棉服必然含有棉成分,且该款衣服的水洗标签上已标注清楚,衣物成分为100%聚酯纤维,不存在欺诈。据了解,GAP一案经历一审、二审后,以王某完全败诉结案。
去年的庭审中,两被告于庭审时指认王某为“职业打假人”。同样的,前天的这起诉讼中,两被告也指出王某系“职业打假人”。两起诉讼的被告商家均认为,“职业打假人”并非真正的消费者,而是以所谓打假来盈利。
“消费者”若有升级版定义 “职业打假人”恐怕日子难过
记者查阅资料发现,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尽管没有“职业打假人”的法律术语可定义这部分特殊消费者,但部分判决显示,部分法官选择作出相对折中的判决,即既认定商家方货品存在瑕疵或者行为上存在欺诈,又认定消费者的损失并未达到退一赔三或者退一赔十的程度,最终采取酌情判赔的态度。
去年11月16日,国务院法制办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下简称《实施条例》)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至去年12月16日,征求意见工作已经结束。
《实施条例》(送审稿)最令人关注的是第二条关于该条例保护范围的表述: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不适用本条例。
关于这一条,《实施条例》的草案说明中有如下详细解释:近年来,“职业打假”带来的负面社会影响日益凸显,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法理上看,“职业打假人”的主观目的是以高额索赔来牟利,并非生活消费,也未构成误导,不应适用《消法》关于欺诈的惩罚性赔偿。实践中,“职业打假”多数是针对广告用语、标签标识等不规范现象,真正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和经营者欺诈行为的作用很小。另外,“职业打假人”群体迅速扩大蔓延,极大地浪费了行政、司法等公共资源,扰乱了市场秩序,导致经营者和“职业打假人”直接冲突,甚至酿成群体性事件,有必要及时加以遏制。
事实上,对于《实施条例》(送审稿)第二条的新表述,多数解读意见认为,“职业打假人”将不再受《消法》的保护。
记者了解到,正式的《实施条例》即将通过审定并颁布。如果正式颁布的《实施条例》中,第二条未作修改,“职业打假人”的日子恐怕就越来越不好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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