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杭州市住保房管局、建委、市场监管局、物价局四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15类不正当经营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重点查处5类不正当经营行为:
通过捏造或散布政策变化谣言等方式恶意炒作,扰乱市场秩序;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通过中介机构、电商平台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费用;
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如取得预售许可后不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信息并进行销售,不公示销售进度控制表;
将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
市场监管主管部门重点查处7类不正当经营行为:
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如发布与事实不符的“日光盘”、“封盘涨价”、“地王”、“楼王”、“楼市火爆”等信息以营造市场恐慌情绪;
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违背买受人意愿,迫使买受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如捆绑销售车位,恶意提高车位销售价格;
发布房地产广告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出现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在房地产广告中对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作误导宣传,规划或者建设中的市政设施未在广告中注明;
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中未载明开发企业名称、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不清楚准确、比例失真、误导消费者;
房地产广告中使用的建筑设计效果图或模型照片,未予注明。
价格主管部门重点查处3类不正当经营行为:
商品房销售不明码标价;
商品房销售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通过捏造或散布涨价信息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通知》要求,市、区建设、房产、市场监管、物价及其他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存在不正当经营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依法严肃查处。
在此基础上,各相关职能部门可以视情节轻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以下措施:(一)书面警示;(二)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三)公开通报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四)暂停商品房网上签约;(五)列入严重违法失信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六)由资质许可机关在资质审查中重点审核。
此外,《通知》还就加强监管创新,构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和建立完善部门间联动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