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友问“律师来了”:我前年买了期房,是多层顶楼的。按楼书和样板房,顶楼业主拥有屋顶花园和屋顶阳光房(楼书写明业主可自制楼梯直达屋顶花园,搭建玻璃阳光房)。现在我去收房,却被告知屋顶阳光房没经过审批,属于违章建筑,不能搭建,购房合同中也没有任何关于屋顶花园和阳光房的条款。
我当时就是看中这个卖点才购买顶楼房屋的,请问开发商这算不算诈骗?我该怎么维权?目前我还没去办理收房手续。
答: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公共场所属于业主共有,即你所述的屋顶花园(如有)依法属于建筑区划内的全体业主共有。而阳光房由于没经过审批,自然无法搭建。
如果追究开发商的责任,则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建议收集整理相应的证据材料(如楼书和样板房介绍等),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理论上,是否收房不影响你权利的主张,能否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要看你的举证情况。但如果收房,要看清楚你签字确认的内容,以免影响将来权利的行使。另外,如果提起诉讼,时效是两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