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检察院出台《关于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21条举措旨在精准护航非公经济。
非公企业如果被公职人员索贿怎么办?如何避免一起案件打垮一家企业的尴尬?如何为非公企业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4月7日,记者专门请省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对《意见》进行解读。
严惩犯罪
营造公平环境
今年1月,嘉善县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沈恩达因涉嫌受贿,被嘉兴市南湖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经查,2002年至2012年间,沈恩达在担任嘉善县财政局局长、地税局局长、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期间,在为相关企业和个人谋利时,涉嫌索取及收受贿赂100余万元。
针对少数公职人员向企业特别是非公企业“吃拿卡要”,《意见》明确,严肃查办职务犯罪,营造非公有制企业生存发展的法治环境。促进社会安全稳定,保障市场平等有序发展。助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非公有制企业转型升级。
对此,省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从以往办案情况来看,项目审批、市场准入、市场监管、土地征用、税收征管、国家财政补贴等环节,容易发生公职人员向非公企业及其经营管理者索贿受贿案件。为此,检察机关将坚决查处发生在非公有制企业行政审批、行政监管领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造成非公有制企业重大损失的犯罪行为,从严查办乘非公有制企业危难之机,故意制造障碍或严重不作为导致非公有制企业蒙受重大损失的渎职犯罪案件。
同时,依法惩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侵犯知识产权罪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积极参与保护知识产权的专项行动,加大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监督力度,发布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为企业提示风险防范重点。
风险评估
维护正常经营
如果非公企业人员发生违法犯罪行为,如何在依法的前提下,尽可能不影响或少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
《意见》明确,办理非公有制企业案件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切实改进办理非公有制企业案件的方式方法。既体现法治精神,又体现法治温暖。
“对办理非公有制企业案件进行风险评估,是《意见》的一大亮点。”省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解释,具体来说,就是在立案查处非公有制企业职务犯罪案件和审查公安机关移送批捕、起诉非公有制企业刑事犯罪案件等司法环节,检察机关要把是否严重影响非公有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作为重要标准进行评估并作出应对处理,坚决克服机械办案、就案办案的思维方式和司法理念。
除了风险评估,办案的方式方法也很有讲究。今后,检察机关在办理非公企业案件时,对于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职务犯罪线索初查、侦查及普通刑事犯罪、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等其他案件调查取证等活动,将严格限定在相关人员范围内,不对非涉案当事人、非涉案项目和非涉案财务账册进行“普遍化”排查、调查和取证。如果要传唤、拘传涉嫌犯罪的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关键”骨干或者依法实施搜查,也会把握好时机和场所,尽量避免在公众场合进行。到涉案非公有制企业调查取证,一般不开警车。
“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涉案企业财产,以及批捕、起诉非公有制企业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案件时,检察机关也会慎之又慎。”省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说,办理非公企业重大职务犯罪案件时,要向上级院报告备案。同时,严禁以各种理由、各种方式久拖不决,以办案为由干预涉案非公有制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或超越管辖范围办案、插手经济纠纷,严禁干预非公有制企业合法自主的经济行为。
规范执法
力助创业创新
如何为广大非公企业创业创新保驾护航?《意见》明确提出,坚持法治思维,注意把握法律政策界限,防止选择性司法,防止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问题的发生。
省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说,检察机关将注意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经济活动中的不正之风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执行和利用国家政策谋发展中的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的界限、合法的经营收入与违法犯罪所得的界限、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企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严防把一般违法违纪、工作失误甚至改革创新简单地视为犯罪。
同时,认真履行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职责。通过检察建议、纠正违法等方式,加大对涉及非公有制企业案件该立不立、不该立乱立,不正确适用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不当等问题的监督力度。如果发现公安机关违法使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将报上一级检察机关向其同级公安机关通报纠正。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对涉及非公有制企业民事诉讼案件,因当事人未申诉而依职权介入调查或抗诉的,应报省检察院备案审查。对办案中发现的行政执法人员不作为、乱作为,借机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故意刁难非公有制企业等违法违纪行为,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勤政廉政,并依法建议有关部门进行严肃处理。
“《意见》还明确,加强省级检察机关的协作与配合,探索建立与兄弟省(市、区)检察机关的工作协调机制,也就是说,要联手攻克地方保护主义壁垒,切实保护总部在浙江并在省外有生产经营业务的浙商企业合法权益。”省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