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泽鼎律师事务所 主任 叶水荣
2010年9月的一天,叶某与陈某投资组建了外地某市的一家鞋业有限公司,叶某是法定代表人。后公司于2013年3月改组,叶某与黄某、梁某经协商后达成协议,仍由叶某任鞋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兼任董事长,持有鞋业公司40%的股份;黄某与梁某均以技术股入股,各持有公司30%的股份,其中,黄某任鞋业公司副总经理一职,负责公司财务;梁某任鞋业公司厂长一职,负责生产以及外联业务。
后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公司经营每况愈下。2013年8月,叶某、黄某、梁某在明知公司仍拖欠140名员工工资的情况下,未对员工工资的发放作出任何安排,陆续逃匿,并关闭手机,失去联络。
后该公司的员工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了该情况。2013年9月,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鞋业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鞋业公司限期支付拖欠员工的工资共计人民币671714元。由于三名负责人已逃匿,当地人社局便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张贴在公司门口,并采用拍照方式记录。后鞋业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2013年9月6日,当地人社局垫付了被拖欠员工的工资。后鞋业公司的机械设备被拍卖得款人民币18万元。
2014年3月,被告人叶某、黄某、梁某分别被抓获。同年4月,被告人叶某、黄某、梁某按股份比例,将减去设备拍卖款后仍拖欠的537490元汇入“区人社局”欠薪应急周转账户内。
当地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叶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即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得不到有效、妥善的解决,会严重影响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法目的就是督促企业按时发放工资,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