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吗?
案例
近日,杭州某法院审理了一起原告要求其所在原单位支付其被刑事拘留、取保候审期间的工资及赔偿金等项请求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原告王某诉称,自1998年7月起其在杭州某度假村(以下简称度假村)工作,2003年3月25日至2006年3月25日承包度假村食堂,后从事临时工作,月工资2300元,且双方签订了自2006年4月1日起至2006年10月31日的短期劳动合同。2006年8月18日,杭州市公安局以涉嫌职务侵占为由对王某进行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其被取保候审。后经查明不涉及职务侵占犯罪,2007年9月4日被释放。度假村于2006年8月起停发王某工资。至开庭时王某才知道2006年9月22日度假村以其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并将其干部档案移交给杭州市人才市场,没有通知其本人或家属。王某认为度假村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诉至法院,要求度假村为其安排工作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同时补发拖欠工资及赔偿金。
被告辩称,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28条规定:“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的损失,可由其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王某与度假村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是2006年10月31日,所以度假村没有为王某安排工作的义务。且由于王某自接受审查到合同届满期间没有为度假村提供劳动,度假村有权不承担劳动合同有关工资、福利待遇以及赔偿金等相应义务。因此不同意王某的各项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我所律师认为,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度假村于2006年8月18日召开会议,停发王某工资,符合法律规定。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的损失,王某应当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由于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06年10月31日届满,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度假村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并未违反法律,其于2006年11月7日将王某档案关系转移到杭州市人才市场也符合劳动法律相关规定。王某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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