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在银行工作人员将一份格式合同放在面前时,不仔细阅读,而是直接根据对方要求在指定地方签字。殊不知,这样做很容易掉进银行霸王条款的圈套。昨天,浙江省工商局召开全省银行业合同格式条款规范整治工作情况通报会,对大家习以为常的银行业霸王条款说“不”。
浙江省工商局委托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对在省工商注册的杭州银行、温州银行等10家银行的8大类消费类格式合同审查结果显示,80份银行业合同的格式条款绝大多数符合法律规定,但部分合同设定了一些不合法、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共计564条,涉及问题795个。典型问题如:
某合同条款规定:银行可依据借款人的信用和还款能力情况,每年对利率档次作一次调整。
评析:借款合同中载明的利率就是执行的利率,该条款违反《贷款通则》的规定,给借款人带来了不确定性,相应地涉嫌损害借款人的主要权利。
某合同条款规定:借款人未及时还款时,银行有权从借款人在银行开立的任何其他账户中扣收相关款项。
评析:银行涉嫌利用强势地位扩大扣收的权利,损害借款人利益。
某合同条款规定:由于设备、通讯、网络等因素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及损失纳入银行的免责事由。
评析:银行涉嫌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己的责任。
某合同条款规定:银行对借记卡遗失正式挂失生效之前产生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评析:银行涉嫌免除其在客户办理口头挂失手续后至正式挂失手续办妥期间应当承担的责任。
某合同条款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未经银行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赠与、转让、出租、重复抵押、迁移或其他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评析:根据担保法原理,抵押人可以使用抵押物。出租、再次设定抵押等属于对抵押物的正常使用,本条是贷款人采用格式条款限制抵押人对抵押物的正常使用。
某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实行承包、租赁、合并(兼并)、合资(合作)、联营、分立、股份制改造、资产转让、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或其他足以引起本合同债权债务关系变化或影响贷款债权实现的行为的,需事先征得银行同意,或一旦发生此类情况,银行即可采取终止合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或其它相应的信贷制裁措施和资产保全措施。
评析: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债务人分立只需通知债权人即可。上述条款涉嫌违法公司法。
部分合同格式条款在对特殊概念、相关期限、某些计算标准等事项的约定时,不够明确。例如,对“复利”、“敞口”、 “存续期” 、“限额处理”没有明确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