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额最高可达到2000万元
你还记得去年11月22日发生的山东青岛“11·22”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今年8月2日发生的江苏昆山“8·2”金属粉尘爆炸特别重大事故吗?这些事故都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社会影响巨大。
为了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生命安全健康, 今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新《安全生产法》将于明天起正式施行。
新《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要求企业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重点加大了对违法行为和事故责任的追究力度,大幅提高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额,规定最高可罚款2000万元。还增加了对主要责任人对事故抢救不力的处罚,增加了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处罚,增加了对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