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能否以内部决议瑕疵为由 推翻对外担保的效力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14-11-09 07:32   

2012年4月3日,甲向乙借款800万元,月息2%,借款期限一年。A公司为甲的该项债务提供担保。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借款到期后,甲无法偿还上述800万元借款。乙将甲、A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甲偿还800万元借款及利息、其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同时要求A公司对甲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审理

甲承认借到乙共计800万元借款,且对于约定的利息没有否认,对于乙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认为过高,要求法院调整。

A公司辩称,其为甲的债务进行担保的行为,因违反A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对外进行担保的决策程序而无效,A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A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A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占股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同意才能提供担保。但是A公司对甲的债务提供担保时,没有履行这一程序,且目前也没有占股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同意,这是A公司法定代表人丙超越权限作出的担保,应当无效。同时,A公司的章程备案在工商局,是对外公开的材料,乙知道或应当知道A公司的这项规定。

法院认为:第一,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甲应当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向乙还款并承担相应利息、律师费。第二,《公司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同时,A公司的公司章程中第18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数额超过500万元以上的(含),需经过股东会决议,占股权总数60%以上(含)的股东同意,方可实行;数额未超过500万元的,需经董事会决议,60%以上(含)的董事会成员同意,方可实行。”但是,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担保决议均是公司的内部行为,而公司与第三人订立的担保合同乃是公司的外部行为。A公司的章程在公司内部具有最高效力,但是对外无约束力。A公司也不能以自己的章程在工商机关备案推定相对人知道该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时,A公司也无法举证证明债权人乙对此具有过错或者主观有恶意。A公司的担保行为也无其他无效情形,故A公司对甲的债务向乙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效。

最后,法院支持了乙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的担保决议均是公司的内部行为,而公司与第三人订立的担保合同是公司的外部行为,应当区分公司内部行为和外部行为的法律效力。公司内部行为无效并不必然导致其外部行为无效。在公司的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的担保决议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如果相对人基于善意无过失与其签订了担保合同,并且该担保合同不存在无效的其他情形,公司股东以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为由主张无效或反悔的,担保合同的相对人得以“禁反言”规则主张该担保行为有效。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根本性文件,对公司及其内部机关和相关人员具有约束力,但毕竟不同于法律,并无对外约束力。不能以公司章程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备案或者以其他形式对外公布,来推定公司的相对人知道该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且出于节约交易成本和保护相对人信赖利益的考量,也不宜苛求与公司交易的相对人负有审查公司章程的义务。因此,即使公司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公司对外担保的决议,公司的相对人如果出于合理信赖而不知晓该公司内部决议瑕疵,也应当认定该担保合同有效。

关于法定代表人越权为公司担保的行为,可以适用《合同法》第50条关于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固定处理,即需视相对人的主观状态而定。

来源:每日商报  作者:  编辑: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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