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改革的推进,“财产权保护”被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国家保护企业以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法律依据的要求”。从中可以看到,两个《决定》都提到了“财产权保护”,且相互呼应。
为什么”财产权保护”这么重要?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市场经济的核心就是交换。没有清晰的产权,市场交换无从谈起。清晰的产权是市场交换的前提,也是实现资源最优配置的一个必要条件。
试想,如果缺乏有力的财产权保护,其后果是经济纠纷、扯皮,甚至是掠夺,那么市场主体自然就缺乏安全感,交易成本居高不下,参与交易的积极性也受影响,市场繁荣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对此,经济学中著名的科斯定理指出,市场的真谛不是价格,而是产权。而政府最重要的工作就是:明确产权,并且给予有效保护。
从另外一个角度讲,保护财产权就是保护劳动。一方面,财产是各种形式的劳动所得;另一方面,只有投资资本获得保护,才有更多的用工需求,劳动者的价值和权益才有保障。所以,如果财产权不能获得有效保障,人们便失去投资和劳动的积极性,经济社会也就失去了前进的动力。
对于“财产权保护”,我们过去曾走过一些弯路。近年来,政府在财产权保护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仍有诸多不足。特别是由于国企垄断、法制不健全,以及官员的权力缺乏约束和监督等因素,私企财产权容易受到侵害。
对此,知名企业家王石曾撰文指出:“这些年我走访了很多狱中的企业家,他们有的是被冤枉的,有的是罪有应得。看到他们,有时候我会想,下一个也许就是自己,我会忧虑,毕竟我也是企业家中的一员。”
从王石的忧虑可以读到部分企业家群体的心态,即他们缺乏安全感和认同感。这显然会分散民企老板们的精力,影响企业的效率和创新,成为国内经济发展的绊脚石。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通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通过对公权力的约束实现对财产权的有效保护,特别是让“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成为深化改革的必然选择,是政府当前最重要的工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