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读者咨询:“跨县区迁入纳税人至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重新税务登记时应提供哪些资料?”
下城区国税局对此进行了解答:跨县(区)迁移纳税人迁入时应提供:
1.《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和《纳税人迁移申请审批表》;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及复印件;
5.房产使用证明(自有房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租用房提供租赁合同,无偿使用的提供无偿使用证明及房产证明);
6.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个人独资和私营独资企业不需提供);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纳税人办理重新税务登记
有无时限要求?
下城区国税局对此进行了解答:不同情形申请办理重新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办理时限要求不同:
1.对于已经税务机关批准注销的纳税人,应于其恢复生产经营之日起30日内申请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2.对于非正常注销的纳税人应于重新纳入管理之日申请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3.对于已注销的迁移纳税人,应当在原税务登记机关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重新税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