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用5次的游乐卡只用1次就过期了?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13-11-08 08:23   

购买了可游玩5次的游乐卡,半年多以后再去用第二次,却被告知卡已过期了,卡内金额作废。最近,消费者张女士碰到了这样一件非常懊恼的事。

商务部早在去年就出台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要求商家不能再设定预付式消费卡的有效期,为什么商家还如此“霸道”?近日,杭州市工商局萧山分局市郊所对预付式消费卡的霸王条款说“不”。

游乐卡仅用一次就过期作废

今年1月份,张女士在杭州一家超市的“欢乐游儿童乐园”购买了一张游乐卡,金额100元,卡上写明可以游玩5次。不过,从购买之日起至8月份,张女士只带着孩子去玩了1次。最近,张女士带着孩子想去再玩一玩,却被告知卡已经过期不能使用,而且里面的余额也不能取出来。张女士又急又气,无奈之下向工商部门寻求帮助。

萧山工商分局市郊所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到现场了解情况。

游乐场负责人解释说:“张女士在买卡的时候,已向其告知卡的有效期为6个月,消费卡上也有条款。”执法人员在听取该负责人的解释后,认为游乐场与消费者已是一种合同关系,如果游乐场约定的有效期成立,消费卡过期也只是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服务合同终止了。而消费卡内的剩余金额,商家应当返还消费者。如果超过了卡的使用有效期,卡内金额既不能用也不能退,商家就有侵占消费者财产之嫌。

去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中第十九条规定,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张女士的游乐卡是记名的,因此,根本不存在有效期的说法。

经过工作人员的耐心教育,游乐场负责人表示自己事前并不清楚相关规定,并同意张女士继续使用剩余消费次数,双方协商达成一致。

避开充值卡消费陷阱

购物卡、健身卡、洗发卡……生活中无卡不入。预先充值的消费卡会过期吗?过期了还能用或能退吗?不少消费者使用各种卡时,也时常遇到“霸王条款”,相关消费投诉激增。

今年以来,仅萧山市郊工商所就受理8起此类投诉,主要涉及美容店换老板美容卡不能继续使用;冷饮券、提货券过期;消费者与经营者产生消费纠纷要求退卡等。

对此,工商部门提醒,商家在卡券上载明有关权利义务内容可视为合同格式条款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合同中,提供格式条款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属于无效条款。商家在消费、服务卡券上注明有效期、强调解释权,必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同时,消费者在购买消费卡、服务卡时,一定要选择正规大型经营户,并留意消费卡上所载的条款,特别是“本卡一经售出,卡内金额一律不退”、“本卡有效期×年,卡内金额过期作废”等均是典型的“霸王条款”。消费者应避开消费陷阱,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今日早报  作者:通讯员 傅臻 记者 高丽莎  编辑:郑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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