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气温连上30℃!不过有个好消息 这笔钱将计入你的工资!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19-05-23 19:04   

杭州发布 资料/浙江人社、市气象局、江干发布

刚刚入夏的杭州,最高气温连续突破30℃。伴随着炎炎夏日到来的,除了酷热,还有一笔高温费福利,这笔钱将从6月起连续发放4个月。具体发多少?哪些人可以享受?

气温连上30℃

入夏以后,杭州升温动力十足,昨天白天最高气温达到了31.2℃。今明两天,在晴好天气助力下,升温的脚步仍不停歇,最高气温都在33℃左右。虽然雨水将于周末带来些许降温,但炎炎夏日的到来已不可阻挡。

高温津贴要来了

伴随着连续的高温天气,一笔津贴将从6月起计入你的工资。

高温费,主要指在高温作业以及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等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高温津贴(岗位津贴的一种)。

浙江省怎么发放?

2018年6月,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文件《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65号),文件规定:

企业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调整为: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室内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工作性质在室外与室内来回流动交替或主要作业时间在室外,以及高温炉前作业的,视同室外作业。

夏季高温津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企业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企业不得因高温津贴增加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企业在发放夏季高温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单位拒不发放高温津贴,怎么办?

需发放高温津贴但用人单位没有发放的,劳动者可以向用工管辖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高温津贴发放双方存在劳动争议的,也可以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还在试用期,这笔津贴能领吗?

2012年6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社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制定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了具体的高温津贴制度。

《办法》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包括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包括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只要是符合《办法》规定的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都应当享有高温津贴,试用期也不例外。

工作时中暑属于工伤吗?

根据《办法》的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因高温作业或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职业病种叫“热射病”),可申请认定工伤。认定工伤需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中暑(热射病)诊断证明。经认定为工伤的,可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何时应停止露天作业?

根据《办法》规定:

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来源:杭州发布  作者:资料/浙江人社、市气象局、江干发布  编辑:张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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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包括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包括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