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江晚报讯(记者 吴崇远)近日浙江省公安厅印发了《浙江省非机动车登记规定》,规定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上路之前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简而言之,就是大家购买了符合国标的电动车和残疾车,应该先到交管部门上牌注册后,才能上路。
浙江省公安厅车管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规定》所需登记的非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其中符合“旧国标”并已经上牌的非机动车可以沿用原有牌照,而新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经省级有关部门认定并列入《浙江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产品公告》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登记。
钱报记者了解到,非机动车需要上道路行驶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向所在地公安交警部门或者由公安交警部门设立的上牌点申请注册登记。
浙江省公安厅交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将于今年4月15日起正式实施。新国标实施后,公安交管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严管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辆。届时无牌无证电动自行车将禁止上路行驶,对于查获的无牌无证电动自行车,将依法扣留车辆,并进行属性鉴定。“如果车辆符合新国标,并列入经信部门《公告》的,责令驾驶人补办注册登记,并依法予以处罚,如果车辆没有列入经信部门《公告》,经鉴定属于机动车的,将对驾驶人按照驾驶机动车认定处罚。”
也就是说,当车辆被鉴定为机动车时,如果电动车驾驶者没有摩托车驾照,会被认定属于无证驾驶,将面临罚款和拘留。如果持有汽车驾照,则是准驾不符,会被记1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