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出台《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规则》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18-10-10 09:28   

小区业主大会怎么召开?业委会不作为或者乱作为该怎么办?小区经营性收益怎么管?业委会成员是否应该拿补贴?这些问题,是小区管理中经常会遇到的情况。

近日,杭州市委组织部、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杭州市民政局三部门联合发文,制定了《杭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让小区事务真正有主管部门,让业委会的工作有章法。

为此,我们采访了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物业监管处处长、中共杭州市物业行业协会委员会副书记张帆,请他针对《细则》相关问题作解答。

记者:《规则》第六条,特意提到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党的领导下开展物业管理活动,引导和支持业主中的党员通过法定程序成为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成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这是基于什么样的考量?

张帆:在城市基层管理工作中,由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所构成的“三驾马车”是打造和谐、有序社会基层治理体系的核心环节。业主大会的召集和召开都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准备,不可能经常组织,实际上业主委员会扮演着业主代表的角色,承担着业主利益守护者的责任,但是由于业主委员会缺乏指导、监督,其组建和履职行为的不规范,导致近年来我市小区管理中也出现一些乱象。

2018年以来,我市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推进城市基层党建工作,下发了《中共杭州市委关于加强新时代城市基层党建工作的意见》(市委〔2018〕12号),明确提出以党建引领推进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全面推进社会基层综合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思路。因此,将业主委员会纳入城市基层党建工作的范围,通过党建引领使其不断走向规范完善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举措。

记者:《规则》对于业主委员会委员担任的条件非常具体,比如,业委会委员不得有违法行为;不得利用黑恶势力干预小区业主正常工作和生活;不得拖欠物业费;不得在小区里违法搭建;失信被执行人不得担任等等,这些规定都是基于怎样的一种考量?

张帆:当前对业主委员会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业委会一旦出现问题,往往是简单地辞职了事,难以追究业委会成员的责任。

《规则》第三十五条明确列举了九种不宜作为候选人的情形,并在第四十四条中明确了审核部门和协助配合部门,在第三十八条中明确了街道社区党组织审核把关和小区内公示程序,从而形成了对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资格严格审核把关的规范要求,加强了党组织在业主委员会组建阶段的指导监督力度。

记者:小区经营性收入,之前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只是提到需要在小区内公示,但并没有很详细具体,《规则》的制定对这笔钱怎么用、怎么公示、怎么规范都有了一些说明,有哪些亮点?

张帆:小区的经营性收入属于全体业主,全体业主都有知情权、监督权。《规则》针对实践中最容易产生纠纷的小区经营性收益,第六十条规定了账户管理和公示制度,要求单独设立账户,至少每半年公示一次;第六十一条规定了审计制度,要求特定情形下业主委员会应当审计、街道可以全面监督审计;第六十三条建立了业主资金监督委员会制度,可对资金的出入账和使用事项进行审核监督;第六十四条明确了业主的异议答复要求以及对涉及资金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和党纪责任。

记者:一个小区管理得好不好,业委会的作用举足轻重。很多小区的业委会都是公益志愿性质,有时候还吃力不讨好,《规则》中提出,可以给予业委会委员必要的履职工作补贴,有哪些实际意义?

张帆:业主委员会工作不但需要有强烈的责任心、热心公益事业、公正廉洁,还要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能够投入大量时间、精力。

《规则》明确允许对业委会成员进行履职工作补贴,也是一种正向引导和激励,既要加大对业委会的规范监督力度,也要考虑实际情况,对其辛勤付出给予合法合理的补偿,这样更有助于提高业委会成员的工作责任心,提升工作质量。对于是否给予补贴或报酬,《规则》没有采取一刀切的做法,而是规定有条件的小区可从经营性收益中给予业主委员会委员必要的履职工作补贴,具体标准和发放办法由议事规则规定或业主大会决定。

来源:都市快报  作者:记者 吴艳君  编辑:郑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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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明确允许对业委会成员进行履职工作补贴,也是一种正向引导和激励,既要加大对业委会的规范监督力度,也要考虑实际情况,对其辛勤付出给予合法合理的补偿,这样更有助于提高业委会成员的工作责任心,提升工作质量。对于是否给予补贴或报酬,《规则》没有采取一刀切的做法,而是规定有条件的小区可从经营性收益中给予业主委员会委员必要的履职工作补贴,具体标准和发放办法由议事规则规定或业主大会决定。很多小区的业委会都是公益志愿性质,有时候还吃力不讨好,《规则》中提出,可以给予业委会委员必要的履职工作补贴,有哪些实际意义。